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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修正案(草案)》评述与修改建议/冯晓青(12)
  二是在第19条中规定,“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商标代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商标代理行业组织应当依据章程规定,严格执行吸纳会员的条件,对违反行业自律规范的会员实行惩戒。商标代理行业组织对其吸纳的会员和对会员的惩戒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是明确了商标代理失范行为的处罚措施。根据《修正草案稿》第66条规定:办理商标事宜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或者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组织、商标代理人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商标代理组织,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商标代理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商标局可以决定停止受理该商标代理组织、商标代理人办理商标代理业务,并将决定予以公告。同时商标代理组织或者商标代理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害委托人合法利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商标代理行业组织依照章程规定予以惩戒。
  六、关于《修正草案稿》进一步修改的思考
  应当说,《修正草案稿》较之于国务院《修正草案》总体上做了优化,特别是较之于现行《商标法》有了很大的进步。然而,《修正草案稿》仍然存在一些值得完善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关于立法宗旨
  现行《商标法》第1条是所谓“立法宗旨”条款。《修正草案稿》第1条未作任何变化。但本文坚持认为,由于商标专用权是私权、商标法是私法,商标立法宗旨首先应凸显保护私权的价值取向,其次才是强化商标管理问题。因此,建议将第1条修改为:为了保护商标专用权,加强商标管理,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二)关于单一颜色申请注册商标问题
  《修正草案稿》新增了单一颜色申请注册商标制度。由于商品、商品包装上使用的单一颜色是设计和创作的基本素材,将其纳入可注册商标的客体,除了满足“通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能够将该商品与其他的商品区别开”,需要特别重视其专用权的限制,不能对大量存在的以单一颜色为设计基础的行为主张权利。因此,可以进一步规定,“单一颜色被核准注册商标后,不得对他人仅基于作为基础色调使用行为主张专有权利”,以免引发实践中单一颜色商标专用权人过多地主张他人侵权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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