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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修正案(草案)》评述与修改建议/冯晓青(14)
  (六)关于侵权赔偿额的界定
  《修正草案稿》对被侵权人获得赔偿计算方法顺序的界定仍坚持现行《商标法》第56条第1款规定。本文则认为,应当恢复《修正草案》第67条第1款的规定,即“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对于确定优先权利人(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应当说这是更为合理的规定,因为损害赔偿的本质是针对被侵权人或者说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的损失,而不是侵权人因侵权所得。这也与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48条和《专利法》第65条相应规定相一致。另外,关于“参照该注册商标使用许可费确定”,建议修改为“参照该注册商标使用许可费的合理倍数确定”。
  (七)关于诉前临时禁令
  《修正草案稿》虽然对现行《商标法》关于诉前临时禁令措施作了补充,但依然没有对提起和实施临时禁令的条件和程序作出细化规定,而是维持现状。本文认为,由于诉前临时禁令的实施事关被申请人切身的经济利益,为公平合理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对提起和实施临时禁令的条件和程序予以限制,以免该程序被滥用,以致损害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是否需要增加听证程序,也值得研究。对于“申请有错误”,申请人如何赔偿被申请人的损失,也需要做细化规定。特别是对于恶意使用诉前禁令程序的行为,也需要规定相应的法律后果。
  (八)关于恶意注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恶意申请注册商标,是商标法所不允许的行为,理应受到有力的制裁。《修正草案稿》也确实增加了相应的规范规制这类行为,如商标注册和使用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以及对不当注册的撤销程序。不过,《修正草案稿》并没有对恶意注册行为的法律后果做出规定,是否需要做出规定,也值得研究。
  (九)关于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行政处罚与司法保护的协调
  如前所述,《修正草案稿》强化了对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行政处罚和司法保护。但为了避免实践中重复处罚的现象,特别是避免侵权人受到行政处罚后不能履行民事赔偿义务以致商标专用权人利益得不到保障的情况,需要衔接好行政处罚与司法保护的关系。另外,鉴于《修正草案稿》已经增加“惩罚性赔偿”,而其相应地补充了行政处罚的内容,两者协调问题更加突出。这些问题都值得进一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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