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修正案(草案)》评述与修改建议/冯晓青(15)
注释:
[1]引自商标法修正案草案说明。
[2]为与该修改相匹配,《修正草案稿》删除了《商标法》第8条中“可视性标志”中“可视性”三字。
[3]例外的情形体现为《商标法》第15条的规定,即“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1993年修改《商标法》时,增加了连续使用至1993年7月1日的服务商标,可以在他人注册后继续使用的规定,也体现了对在先使用的服务商标的保护。此外还有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其他个别保护性规定。对此下面还将阐述。
[4]参见冯晓青:《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之探讨》,载《江淮论坛》2011年第2期。
[5]《修正草案》第14条第1款规定,驰名商标应当在商标注册、评审、管理等行政处理程序和商标民事纠纷诉讼程序中,根据案件当事人的请求进行认定。
出处:《知识产权》2013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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