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修正案(草案)》评述与修改建议/冯晓青(8)
(三)提高商标侵权的法定赔偿幅度
商标侵权的法定赔偿,有利于在商标权人的实际损失与侵权人因侵权非法所得利润难以计算时,确定侵权人应当承担的侵权赔偿数额。在现行《商标法》中,法定赔偿额的幅度为1万元至50万元之间。为了加大对侵权的打击,并充分维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有必要适当提高商标侵权法定赔偿额的标准。基于此,《修正草案稿》第62条第2款将法定赔偿数额提高到100万元。即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使用许可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100万元以下的赔偿。
(四)适当减轻权利人举证负担
在商标司法实践中,权利人普遍存在举证难的现象,这直接影响到权利人主张的损害赔偿数额。为此,有必要借鉴国外经验,适当减轻权利人的举证负担。换言之,商标侵权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动态性,为了有力打击商标侵权行为,需要在举证责任方面为商标权人提供一定的便利,避免其因为举证不力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为此,《修正草案稿》引入了欧美文书提供令制度,有利于减轻商标权人的举证责任,强化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打击。《修正草案稿》第62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五)明细商标侵权行政处罚的内容
现行《商标法》第47条规定:“违反本法第6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申请注册,可以并处罚款”。《修正草案稿》则将其改为第50条,将其中的“可以并处罚款”修改为“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处非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现行《商标法》第48条规定对冒充注册商标等行为的,“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修正草案稿》则将其改为第51条,将其中的“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修改为“并可以予以通报,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处非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现行《商标法》第53条规定,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修正草案稿》第59条第1款则对上述“罚款”明确了具体的标准,即“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处非法经营额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可以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5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这些规定对商标侵权的行政处罚标准显然进行了细化,有利于增加执法的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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