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陈弘毅(15)
台湾地区直至1987年7月,蒋介石之子蒋经国“总统”才宣布解除1949年的戒严令。自此,台湾踏进政治自由化、民主化的新时代。
在1991年,“国民大会”废除《临时条款》,并首次引进“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这是日后一系列“宪法”修订的开始。“国民大会”再于1992、1994、1997、1999、2000、2005年六度在“宪法”加入增修条文或对增修条文进行修订[45]P647,当中1999年修订被“中华民国”的宪法法院(即司法院大法官会议)裁定为违宪而无效。自20世纪80年代末及20世纪90年代以来,台湾岛的政治自由化、民主化的发展使其政治体制更贴近西方的自由主义民主宪政。不论是“总统”选举,还是“立法院”委员的议席,各政党与独立参政的民间人士均可自由参选。两党制逐渐成型,国民党与民进党成为主要政党。自1945年日本归还台湾予中华民国后,国民党长期统治台湾,直至2000年国民党在“总统”大选落败后,将政权和平交予民进党,实现了“中华民国”宪政史上第一次顺利的政党轮替。民进党领导人陈水扁成为“总统”,并于2004年连任。2008年,马英九当选为“中华民国总统”,国民党重新掌政,马英九并于2012年获选连任。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建立了一个宪法法院,名为司法院大法官会议,负责作出对宪法的权威性解释。“中华民国”政府退守台湾后,司法院大法官会议逐渐建立宪法解释的案例,从而积累其制度化能力与司法权威[46]。早期的宪法解释大多牵涉政府架构内部的权力划分的法律技术性问题,而不是公民权利和自由的保障。虽然司法院大法官会议对法律、法规及命令有违宪审查的权力,但它在1980年前从未行使过此权力[45]P676。
在20世纪80年代末之前,司法院大法官会议由于过去在处理政治敏感案件时的保守取向,并不被视为一有力的宪法捍卫者;相反,有人认为它不过是在威权统治中,给政府行为增加合宪合法性的同谋[47]P279、282-286。到了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司法院大法官会议的形象开始好转。司法院大法官会议变得更为积极,更愿意行使违宪审查的权力,去审查立法与行政行为[48]。1990年,司法院大法官会议面对“国民大会”、“立法院”等“中央民意机构”是否应全面改选的问题(其大部分成员仍是20世纪40年代末于中国大陆选出的那些人,他们不用面对定期的选举而长期留任;原因在于这些“中央民意机构”理论上仍代表全中国人民,但1949年后“中华民国”政府要在大陆举行选举并不可行),终于有机会证明其自身价值,树立其权威。在著名的司法院释字第261号解释中,司法院大法官实质上裁定“中央民意机构”的所有议席均应在台湾重新选出。在此解释后,司法院大法官会议就公民权利、权力分立等议题陆续作出了很多宪法解释,这个宪法法院因而确立了它作为积极和值得人民尊敬和信赖的宪法守护者的形象。中国大陆在击败国民党军队后,中国共产党于1949年10月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之初,中国政府依据临时宪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而运作。1954年,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此部宪法深受《1936年苏联宪法》的影响[49]P57。第二部宪法于1975年颁布,适逢中国处于“极左”统治时期,这部宪法反映的思潮源于1966年毛泽东发动的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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