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陈弘毅(16)
第三部宪法在毛泽东1976年逝世后两年颁布,是从极左思想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及改革开放新思想的过渡时期的产物。现今仍生效的是第四部宪法:它于1982年颁布,其后四次修订,反映的是邓小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思想。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1954年的版本为基础,并加以修订改善。邓小平提出的四项基本原则常被理解为《1982年宪法》背后的指导思想[50]P73。邓小平指出,坚持这些原则对中国迈向经济现代化至关重要[50]P73。这四项原则是指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必须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必须坚持人民民主专政,以及必须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其后增加了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思想[51]P45-46)。这些原则见于《1982年宪法》的序言。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条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毛泽东创造了人民民主专政一词,可理解为对马克思主义中推翻资本主义后实行的无产阶级专政作出的本土化应用。宪法第1条提及的工人阶级领导,实指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是因为列宁主义理论视共产党为无产阶级(工人阶级)的先锋,负责领导无产阶级进行革命斗争和建设社会主义社会。自《1982宪法》颁布后,先后有1988、1993、1999与2004年四次修订[51]P44-46。这些修订深化、加强了改革开放政策,也将以下字眼与槪念引入宪法: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私营经济、依法治国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及保障人权及私有财产权。自从邓小平主导的改革开放时代于20世纪70年代末展开以来,中国大陆发生了巨大的转变:从由国家控制一切社会与经济领域及公民生活的传统社会主义制度,转变为政权承诺遵从法律[52]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53]制度,而经济的发展反过来又造就了在党和国家机关直接控制之外的私人空间与经济活动领域的迅速发展。根据宪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1982年《中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7条)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大由省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而后者则由市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市级人民代表大会又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后者则由人民直接选举产生。实践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运作均奉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的基本原则[5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宪法的主要方式[55]是依据宪法去制定和执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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