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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陈弘毅(2)
一、日本的案例
欧洲人于十六世纪初首次来到日本,当中包括基督教( 天主教) 传教士,但他们在十七世纪被驱逐出境,而当地基督徒也受到了迫害。在德川幕府统治期间( 1603~1868) ,日本采取锁国政策,直至 1853年美国海军军官培里率舰队抵达东京湾后不久,才被迫开放门户。一如邻邦中国,西方列强与日本签订不平等条约,而日本人也像中国人一様开始寻觅足以抵御外敌的富国强兵的良策[1]。
虽然日本天皇的皇位自远古时代起就世袭继承,未曾间断,而不像其他国家那样经历过改朝换代,但国家的统治实权却掌握在摄政的军事领导人( 将军) 及其政府( 幕府)手中( 将军之位也按血统世袭; 自从十七世纪以来执政的幕府乃由德川家康创立) 。日本分为二百多个藩地[1]P238,各有诸候( 大名)管治,并由幕府将军监察和掌控。西方列强的挑战促成了德川幕府的覆灭及1868年的明治维新,原有的封建制度改变为中央集权。理论上,明治维新标志着天皇重掌政权,即幕府将军向天皇奉还政权。但从政治现实上看,政权实际上转移到了一批新的政坛精英手中,他们多为萨摩或长洲藩地的原政治领袖[1]P80,明治维新后他们便以天皇之名行事,这些政治精英被称为元老[1]P88。
明治天皇( 1868 ~1912)在位期间,日本在经济、科技、社会、文化、政治与法律方面均经历了迅速的现代化与西方化。“从来没有任何国家,能如此快速而成功地对西方的经济、军事与科技优势所带来的挑战作出反应。”[1]P84-85以法律领域为例,日本订立了欧洲式的法典( 主要参照法、德两国法典),又设立了欧洲式的法院、律师职业和法学教育[2]第2章。法治国家与司法独立的概念得到引进,并被奉为正统[2]P25。政府的行政制度亦进行了西化[1]P83、88。
从宪政角度来说,最重大的发展之一莫过于1870 年兴起的自由民权运动,以及与之相关的主张在日本建立英式国会的运动[1]P87-88。1875年,日本政府向社会承诺最迟于 1890年制宪,并成立国会[2]P28。为准备制宪,政治家伊藤博文被派往欧洲以研究当地宪政制度[2]P28。虽然当时各政治团体和政界人士都提交了内容各异的宪法草案,最终被政府认定为最适合为日本仿效的还是欧洲某些国家的君主立宪制度,尤其是1850 年的《普鲁士宪法》[2]P28。1889 年,《大日本帝国宪法》( 又称《明治宪法》)终由天皇颁布。《明治宪法》的颁布被视为天皇的行为,而非日本全国人民的行为;西方的主权在民概念没有被纳入其中。根据宪法正文前的“御告文”,天皇“誓率先现在及将来之臣民履行此宪法无惩”。紧随“御告文”的是“宪法发布敕语”,其中写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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