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陈弘毅(28)
国家主席一职被废除,政府架构基本上恢复至《1972年宪法》所规定的情况。这部宪法的序言称金日成是共和国的永恒主席,并宣告朝鲜人民会维护和继承他的思想,并在朝鲜劳动党的领导下,将主体思想的革命事业进行到底。修订后的宪法明文规定“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活动在朝鲜劳动党的领导下进行”(《1998年宪法》第11条)。在经济领域方面,修订后的宪法扩大了私有产权的范围,并容许国民有限度参与私人经济活动。2009年4月,朝鲜宪法再次修订。这次修宪看来是为了巩固金正日的地位而进行的。金正日在修订前已兼任国防委员会委员长及若干其他公职,而修改后的宪法表明,国防委员会委员长是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最高领袖。国防委员会的权力通过这次修宪得到扩充。金正日于上个世纪90年代末提出的先军政治也被列入宪法,成为除主体思想以外的基本指导方针。这次修订也删除宪法中所有提及共产主义的字眼,涉及社会主义者则被保留。此次修宪亦引入一项条文,表示国家尊重、保护国民的人权。金正日于2011年12月去世,其子金正恩顺利继承了其父亲的最高领导地位。至于朝鲜的宪法体制会否有变,则尚待观察。
五、中国的案例
西方宪政与民主思想早于19世纪末传入中国,而在20世纪初,清政府也开始准备引入君主立宪[40],但在成事之前,清朝已因1911年辛亥革命而被推翻,1912年,中华民国正式宣告成立。 在共和国最初十五年间,连续几任政府在北京草拟和颁布宪法(以西式自由民主倾向为主),但由于政局不稳、军阀割据、国家未能统一,这些宪法无一能发挥效用[41]。1928年,蒋介石领导下的中国国民党完成对军阀的北伐,中华民国政府定都南京。然而,国民党与中国共产党(1921年成立)的内战依然持续,直至1936年西安事变,蒋介石方停止对共产党(当时已退至延安)的军事行动,改为与他们一起抵抗日本入侵。国民党的宪制发展策略,乃建基于孙中山先生关于革命建国的三序方略。第一阶段是军政(军事政府统治),旨在扫除军阀,一统国家;第二阶段是由国民党领导国家,实行训政,为日后的民主宪政作好准备;最后是实施宪政。故此,蒋氏政府于1931年颁布临时宪法,题为《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并明文赋予国民党执政权力[42]。
二次大战后,国共内战再度爆发。国民党召开制宪国民大会,于1946年12月通过新的《中华民国宪法》[43]。支持新宪者认为,它带领中国从训政过渡至宪政,建立分权制衡的政治体制,实现民主政治,容许政府由多党派参与的自由选举产生,并且尊重公民自由与人权。宪法第一条宣告:“中华民国基于三民主义,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国。”三民主义是孙中山先生建立的治国思想:民族主义、民权主义和民生主义。虽然《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包含权力分立、互相制约、自由选举与人权保障等条文,后续事件却显示国民党政府实际上架空了这些宪法原则的效力[44]。随着中国陷入内战,国民党主导的国民大会于1948年4月通过修宪,在宪法中附加《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下称《临时条款》)以扩大总统的紧急权力。国民党政府于1948年12月宣布在中国大陆戒严,并于1949年5月将戒严令延伸至台湾(台湾经日本半世纪殖民统治后,在二战结束时从日本光复)。人民解放军在大陆战胜后,国民党政府在1949年退守台湾。以下我们先回顾“中华民国”国民党政府统治期间,台湾地区所经历的后续宪制发展,接着再讨论中国大陆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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