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陈弘毅(31)
改革开放年代期间,司法制度无论在规模、案件数量,以至法官的学历与专业化等方面均发展迅速[56],但它亦备受贪污、政治介入司法、与民事判决执行难等问题的困扰。中国法院的宪制职能是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审判权。法院无权解释宪法,也无权审查法律规范或行政行为是否违宪。在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齐玉苓案”作出的司法解释似乎意味着中国法院有可能直接应用宪法条文以作出裁决[55]P70-73;但在2008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却废除了此项司法解释,示意法院在审判工作时,不能够直接依赖和引用宪法条文。因此,在中国大陆,宪法的实施不是通过司法的违宪审查,而是主要依赖立法和政策措施以及人大以至社会舆论的监督。结论宪政主义是现代西方文明的产物,对亚洲文明来说,本属于舶来品。在近现代,西方文明凭借其科技、军事与经济上的优势,深入影响整个亚洲的不同角落,宪政主义与其相关的宪制实践便随之移植到亚洲。正如本文所述各个案所示,亚洲五大主要国家的现代政治史均与西方宪政思想、体制和实践有千丝万缕的关系。在宪法与宪政主义方面,我们可分辨出三大类型的政治、宪制与相关的法律实践:(甲)传统宪政,即本文引言所述的宪政主义或自由主义的宪政主义(或称古典宪政,下称CC,即classicalconstitutional-ism的缩写);(乙)社会主义宪法政治模式,即由宪法界定国家结构、宣示国民权利和义务并确认共产党的领导的政体(或称党的领导下的宪法政治,以下简称PL,即Partyleadership的缩写);(丙)混合式宪制实践(下称HC,即hybridconstitutionalpractices的缩写),即政制同时包含宪政与威权统治的元素,后者一定程度上对宪政主义构成限制或造成破坏,或与之不相容。威权统治的元素可能衍生自本土的传统思想、规范、体制与政治实践,或反映在统治者或统治精英(例如一人独裁、一党专政、军事统治等)蓄意以民主宪政为名,施行威权统治为实;其手段包括操控选举及其他政治过程、侵犯宪法所保障的人权,或限制或排拒反对势力或异见人士依宪竞逐政权的机会。根据上述三种政治、宪制与相关的法律实践的分类,本文所述的国家及地区的宪制发展道路或宪政史可归纳如下。依据其宪政发展道路,或其政治、宪制与相关的法律实践的历史轨迹,这些国家及地区可分成以下类别:我们接下来根据时间顺序的方式,尝试思考和比较各国的宪制发展道路。先谈中国与日本,(于本文提及的案例中)只有它们是二次大战前已存在的独立国家。日本是第一个采用西方式宪制的亚洲国家。1889年《明治宪法》即为混合式宪制实践的例证,它结合了西方宪政与日本本土的思想和体制,特别是在于其给予神圣的天皇超然的地位与权力的安排。这部宪法的自由民主成分于20世纪初期曾经得到发挥和实践,后来却遭军方以天皇之名,以威权主义军事统治取而代之,最终导致日本于二次大战一败涂地。如Beer指出:若没有太平洋战争之败北震撼日本,也没有占领日本的盟军支持日本民间的自由民主力量,日本不可能在短期内成为民主宪政的政体。[57]
总共42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