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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陈弘毅(32)
一如日本的个案,中国于20世纪初实行的可说是一种混合式的宪制。清朝末期,中国处于君主立宪边缘,但1911年辛亥革命之后立即成为了共和国。民国早年的西式民主宪政的实验是失败的。孙中山先生创立三序说,倡议由军政、训政,过渡至最终的宪政;国民党政权亦曾表示愿意予以实践,其于1946年制定的《中华民国宪法》至少在其文本上蕴藏宪政的可能性。可以说,中国和日本都是为了回应西方的挑战,才引进西式的宪制来试图实现自身的现代化。《明治宪法》建立的有缺陷的民主最终以军国主义作结。在中国,20世纪初军阀割据,20世纪30~40年代的日本侵华,以至断断续续的国共内战,均使孙中山先生在中国实行宪政的愿景未能成真。
故此,以1945年二次大战结束时的情况来看,中日两国的宪政前景均极不明朗。二次大战的结束,使中日两国的宪制发展重新上路,同时造就印度、印尼、南北韩成为新的独立主权国家,他们的宪制史从此展开。共产主义在中国大陆及朝鲜取得胜利,促使这些国家建立社会主义宪法政治模式。虽然后来中国大陆推行市场导向的经济改革十分成功,行政和政治体制亦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改革,但社会主义宪法政治模式却未有根本改变。日本则在二战后美国主导的盟军占领时期,建立了传统宪政制度,并在之后的六十年间,成为在亚洲推行民主宪政的成功例子。同一时间,韩国在美国影响下,也制定了具备民主宪政元素的宪法,实际上却在其后四十年间,经历了混合式宪制的强人统治。
在印尼,从1945年宪法的主要起草人的国家整体论哲学以及建国五基原则来看,1945年的首部宪法或可理解为混合式宪制的体现。在20世纪50年代,印尼曾短暂尝试实践民主宪政,终以失败收场。苏加诺的指导式民主与苏哈托的新秩序,均可视为混合式宪制的例证。在印度,1949年的宪法显然具备传统宪政的所有特征。虽然印度的人口背景错综复杂,存在族裔、语言、宗教与种姓等矛盾冲突,贫穷普遍,文盲众多,但事实证明印度在过去六十多年是亚洲推行传统宪政的要垒。故此,日本与印度均凭其在六十多年来坚持实践民主宪政的经验,成为亚洲中实践传统宪政时间最悠久的国家。
然而有趣的是,两者实践宪政经验也有显著不同之处。印度之所以推行西式民主宪政,是其开国元勋的自由选择,他们有意继承英国的法治与代议政制的传统。和印度很不同,日本的1946年宪法的制宪背景显然包含外来强加的元素,虽然也可以说美国不外是尝试把日本在20世纪初已累积的民主宪政经验复活和进一步发展。此外,日本人口高度单一化,印度人口则高度多元化。《1946年日本宪法》短小简单,《印度宪法》则冗长复杂。自1946年起,日本宪法从未经历过修订;印度宪法却被修订了上百次。印度采用复杂的联邦制,日本没有。在涉及宪法的案例中,印度最高法院以积极创新而世界闻名,日本最高法院则以保守克制著称。然而,传统宪政在这两个国家的生命力均十分旺盛,这显示传统宪政的灵活性和可塑性,它可适用于多种多样的亚洲环境。在20世纪60至20世纪70年代,韩国、中国台湾地区和印尼都在实施混合式宪制与威权统治,那时亚洲看来仿佛的确存在其独有的宪制模式,与西方宪政有别。这种亚洲式宪制实践似受亚洲文化及价值观所影响,如儒家学说、社群主义或集体主义精神,形成了西方宪政与亚洲本土思想和实践的混合体,倾向于威权统治,由领导者个人、一党或军方独大。观乎这些国家或地区的宪法,它们都包含一些宪政主义与自由民主的元素;然而,威权统治者(如朴正熙、蒋氏父子、苏加诺与苏哈托)往往运用宪法所规定的体制和程序,以宪法之名授予自身政权的合法性。例如苏加诺为自己的非民主做法辩护,称之为指导式民主---一种印尼式民主,而非西式民主。朴正熙的韩式民主也如出一辙。蒋氏父子亦利用儒家学说,又声称在台湾的“中华民国”是全中国的合法政权,不实行议会选举只是因为无法举办全国性的选举而已。朴正熙统治下的韩国、国民党统治下的中国台湾地区与苏哈托统治下的印尼,均经济发展迅速,这使这些政权可以辩护说它们的政制是符合发展型国家的需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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