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行政诉讼原告主体适度放宽之理论基础/周万春(7)
注释
[1]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504页。
[2]马怀德主编,行政诉讼原理[M],法律出版社, 2003年版,第205页。
[3]布莱克法律词典[Z]·西部出版公司,1975年版。
[4]平平:《论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载《前沿》,2004年第6期,第122页。
[5]张玲:《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重构》,载《行政与法》,2005年第7期,第92—95页。
[6]如孙喜峰:《高校管理行为及其可诉性探讨》,载《行政与法》2005年第10期,第31—38页。
[7] 参见王洪芳:《内部行政行为不可诉的理由及其反思》,载《行政与法》2006年第1期,第22—41页。
[8] 参见江伟、段厚省:《论股东诉权》,载《浙江社会科学》1999年第3期,第81页。
[9] 参见张传:《论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立标准》,载《当代法学》,2002年第1期,第69页。
[10] 参见唐哗旎:《论利益衡量方法在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认定中的运用》,载《行政法学研究》,2005年第2期,第92—99页。
[11] 参见高新华:《论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制度发展的路径选择》,载《兰州学刊》,2005年第2期,第141页。
[12]转引侯继虎:《客观法秩序维护模式: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扩大的理论基础及其制度建构》,载《政治与法律》,2011年第12期,第122页。
[13] 转引侯继虎:《客观法秩序维护模式: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扩大的理论基础及其制度建构》,载《政治与法律》,2011年第12期,第123、129页。
[14]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364。
(作者单位:淮安市健康西路180号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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