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问题与对策/刘江锋(5)
2、界定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
确定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应当遵循合法原则。如果相对集中行政权只片面强调集中,不以法治原则为核心,最终的改革结果会形成行政权力更加滥用。
确定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应当遵循合理原则。行政权的设置要合理适当,符合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行政权的设置目的和对象必须是公共利益;行政权必须有明确的界限,不能无限膨胀。
确定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应当适当。相对集中的权力要依照行政主体的实际行政能力来确定,即按照被管理对象的性质、特点、范围、规模、管理难度,按照行政主体设置的主要目的、该领域的政府职能内容、权力产生的依据、机构队伍规模、层级、保护公共利益的方式和途径以及行政主体的公众形象和被认知的程度等确定相对集中权力的范围,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两方相适应,方能起到较好的效果。
确定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应当提高执法效率。注重行政目的的科学化,综合投入与产出的比例,考虑行政管理的社会综合效应,行政行为自身的运转效率,行政命令的运转时间和执行效果,相关部门的协调程度等,设立科学合理,便捷高效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
集中行政处罚权,首先要考虑集中的“量”,即集中只能在一定数量内集中,而这种数量是以规模效应为基础的。科学的行政执法是以行政行为的量化为先决条件的,只有量化以后,行政执法责任责任制才能得以实现。现代行政管理实践证明,行政行为是可以量化的,定量化对提高行政机关效率,正确评价行政机关的管理绩效是一个更为科学的标准。具体应当以行政机关所处地位以及其行政行为的能力确定其行政行为的总量及其相关性质,高层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行为的量应当有别于低层行政机关的量;应以行政机关的人力、物力、财力配备确定各机关行政行为的总量,财力、人力、物力都有充足的行政机关其行政行为的总量就应当大于配备相对差的机关。
其次,集中行政处罚权,要考虑集中的“质”,即在有限的数量之内应当优先集中哪些项目。[3]如果将没有任何联系的项目集中在一起,由一个行政执法机关去实施,执法人员难以掌握,也难以取得集中处罚的效果。集中行政处罚权,应主要集中案情简单、能凭借日常生活经验和逻辑直接判断,不需要进行更进一步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的、大量存在的违法行为。而对于那些案情复杂隐蔽,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违法案件则应由专业执法部门保留处罚权。例如专业性较强的规划管理、食品卫生检验、大气水源的检测等方面的行政处罚权,不应当将其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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