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农日吉(6)
(二)建立和规范不起诉听证制度,增强办案透明度
建立和规范不起诉听证制度,是制约检察官自由裁量权,增强司法程序透明度,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辩护权的一个重要举措。在没有实施听证的检察院,由于不起诉决定的理由、证据不公开,侦查机关不满意、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也会有猜疑,容易形成“缠讼”、“讼累”等负面影响。[34]因此,建立和规范不起诉听证制度势在必行。
按照司法惯例,听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依职权的听证,另一种是依申请的听证。承办检察官在审查案件过程中,认为案件符合不起诉条件,没有起诉的必要的,都属于听证范围。在作出不起诉决定之前,检察机关案管中心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检察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检察机关组织的听证费用;必要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检察机关可以依职权,组织听证。
检察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和地点书面或口头通知当事人;不起诉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听证由检察机关指定的非本案承办人员主持,当事人对主持听证的检察人员认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相关人员回避;听证会的当事人都应当到场,除特殊原因委托律师、亲友代理以外;听证会的评议员应当由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以及当事人推选的代表担任,并组成合议委员会;听证过程中,承办案件检察官应就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以及量刑建议提出意见,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听证应由检察机关书记员制作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听证合议委员会应当充分听取案件承办检察官、当事人、当事人律师等人员的意见,听证结束后,检察机关最迟在30个工作日内,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根据听证笔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决定。
(三)强化内外部监督制约,拓展监督的覆盖面
应当看到,检察官除了拥有对案件起诉的自由裁量权外,同时“在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有关案件时,并不排除检察机关集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三位一体的局面。”[35]这也意味着检察官拥有其他部门和个人不能替代的起诉自由裁量权,如果没有权力制约,就有可能使自由裁量权泛滥。因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36]所以,拓展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监督和制约覆盖面是必然的。
从成熟的经验看,目前对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制约主要包括内外监督两个方面,内部监督包括上级院、本院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和各业务部门的监督和制约;外部监督制约主要包括公安机关、法院的制约和监督,当事人的监督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监督、人民监督员的监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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