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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农日吉(7)

  在内部监督中,首先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对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监督制约,这种监督和制约,一般通过对案件的实质性审查得到实现,因此,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亲历阅卷、参与案件审理非常重要,尤其是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办理。业务部门的监督主要是各部门之间按照办案规范各司其职,互相配合,相互监督。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领导和监督,主要通过业务指导、挂牌督办等方式实现,其中自侦案件符合不起诉条件的,依程序经过本院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的决定后,相关案件材料交上级院审核,经审核发现错误的,下级院必须及时纠正并将执行情况向上级院汇报。

  在外部监督中,主要是公安机关和法院的监督,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的,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的监督主要体现在“三类案件”和“五种情形”上,但是,从司法发展规律看,目前人民监督员的监督面太狭小,建议把监督面拓展到所有的不起诉案件,同时在选任和业务培训工作方面下大功夫,以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当事人监督表现在对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诉,也可以径直向法院提起自诉。此外,人大个案监督也非常重要,但基于事后原则,人大的个案监督应当在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之后展开,而不能在此之前提出监督“建议”。[37]

  (四)规范量刑建议程序,强化量刑建议监督

  量刑建议是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鉴于“检察官是刑事诉讼程序中唯一能够参加案件全过程的参与者,”[38]检察官的量刑建议对于案件的判决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因此,规范检察官量刑建议也是对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一个约束和监督。如前所述,检察官的量刑建议并非具备法律上的约束力,对于检察官的量刑建议,法官可以采信也可以不采信。考虑到一些检察官在量刑建议上的粗制滥造,须从规范和完善量刑建议程序入手,使检察官自由裁量权得到规制。

  建立量刑建议审批制度,加强量刑建议的提出程序运作监督。检察官提出量刑建议,“需要全面考虑所有可能影响量刑的因素,包括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法定情节和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等酌定情节”[39],同时,积极听取当事人、辩护律师的意见,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还要做好社会调查,全面掌握量刑证据。庭审过程中,根据庭审中出现的案件事实、量刑情节、证据材料、案件定性等变化,主诉检察官应及时变更量刑建议,而不再要求法庭延期审理。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检察官在量刑建议上意见分歧很大,可以把量刑建议提交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以提高量刑建议的准确性。要规范量刑建议书制作的统一格式,包括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处于刑罚的种类幅度、可以适用的刑罚方式以及量刑建议的事实和理由等,积极推进规范量刑建议的监督方式。法院判决之后,要对法院是否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进行审查,如果发现判决或者裁定确有错误,符合抗诉条件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应当提起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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