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财产继承立法问题/李岩(11)
第三,根据具体的虚拟财产类型判断是否需要进行账号更名。如属财产利益型虚拟财产,必须进行账号的更名才能完成虚拟财产的继承。此类虚拟财产,如淘宝卖家的账号仅是外部的登录信息而已,内部对应着真实的用户名和身份证件,实行的是实名验证。唯有实名验证才可以保障网络买家的交易安全,保障交易顺利进行。如属人格利益型虚拟财产,由于不涉及交易安全问题,是否进行账号更名由继承人自由决定。
(五)虚拟财产继承时的遗产分割
与一般的财产继承相同,在虚拟财产的继承人仅为一人的情况下,虚拟财产无需分割,但在共同继承时,同样涉及虚拟财产的分割问题。根据我国《继承法》第29条规定,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这条规定的立法目的在于尽可能发挥遗产的功能性价值和减少继承人之间的矛盾,虚拟财产的分割同样可适用此条。但基于虚拟财产无形性的特点,遗产的分割要区分类型对待。
财产利益型虚拟财产,如网络店铺,其利益性体现在运营后的收益及店铺经营带来的商誉。店铺的商誉性决定了在市场中店铺本身可以进行转让从而转化为具象的经济价值。针对该特点,财产利益型虚拟财产的分割应考虑以下三种情况:(1)如果共同继承人全部同意继承财产利益型虚拟财产,则由全部继承人对财产利益型虚拟财产进行承继,继续进行交易性利用,全部继承人在法律性质上构成准共有,利用财产利益型虚拟财产进行交易的收益可以根据继承份额进行分配。(2)如果共同继承人均不同意继续对财产利益型虚拟财产进行承继和使用收益,则可以考虑委托网络服务商进行拍卖,拍卖后所取得的价金在扣除佣金后由共同继承人按照继承份额进行分配。(3)如果共同继承人中仅有个别人同意继续经营,可以由同意继续经营的继承人继续经营,并给予不同意继续经营的继承人折价补偿。
人格利益型虚拟财产,如电子邮箱、网络博客、网络照片等,因其存在的网络空间具有数字性,上述财产均具有可复制性或同时利用性。如网络照片在被登录后可以复制给多个继承人,网络邮箱的账户和密码可以由多人同时进行登录,从而分享被继承人遗留的虚拟财产带给人的追思和感怀。所以在人格利益型虚拟财产的继承问题上不存在遗产分割的问题,但要考虑人格利益型虚拟财产的具体内容与在世继承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来确定具体继承人。
(六)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虚拟财产处理
虚拟财产与一般财产一样可能存在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情况。根据一般财产继承理论,无人继承即没有继承人承受遗产包括以下三种情况:一是没有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二是继承人在法定期限内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遗赠;三是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依法丧失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又无其他继承人。[47]而根据虚拟财产的实际运作来看,如果继承人需要继承,一般都会向网络服务商提起请求。如果放弃继承或放弃遗赠却不需要对网络服务商进行通知。在知道账号信息的情况下消极不登录,在不知账号信息的情况下不对网络服务商提起请求,这两种情况与用户并未死亡但长期不登陆账号的情况难以区别。所以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虚拟财产只存在于以下两种情况。第一,知名人物死亡的消息为社会公知,此时知名人物的虚拟财产,如博客、邮箱等网络服务商可以在其没有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要求进行账号信息披露时,对虚拟财产进行处理。第二,继承人在法定期限内明确向网络服务商通知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人在应当知道受遗赠的两个月到期后没有向网络服务商提出账号信息披露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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