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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保障视野的城镇化建设探析/高军(8)
结语:
我国的城镇化与西方历史上的城镇化过程主要存在以下差异:1、西方私有产权明晰,私有产权得到法律严格的保护,但我国特殊的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制度,造成农民土地权利的虚化,农民无法通过流转土地使用权、出卖宅基地及其上的房屋实现土地权利的资本化;2、西方不存在制度化的二元对立的城乡体制,公民享有居住、迁徙自由,但在我国二元对立体制下,附着于户籍之上的教育、社会保障等制度,使得农民仅仅成为进城出卖劳动力的“农民工”,而无法实现家庭的城市化,严重束缚了城镇化进程;3、西方有完善的市场化机制,城镇化是自生自发的市场所推动的,是伴随着产业变化的人口分布的自然变化过程,我国城镇化和土地财政、房地产行业纠缠在一起,地方政府在其中享有巨大的土地利差的利益,使得过程更为复杂,伴随着失地农民的抗争。笔者认为,依靠政府推动的城镇化进程,存在着巨大的经济、政治风险,历史经验告诉我们,举国体制的优势在于可以集中力量办大事,但问题是如果办了错事或在实践中走偏了方向,纠正起来亦会十分困难。避免城镇化风险的办法在于:政府应认识到开放社会中“人的无知”,即任何人、任何政府组成人员均存在着知识结构上的局限性,确立“治大国如烹小鲜”、“不以智治国”的理念,放弃政府包揽一切的思路,尊重自生自发的秩序,尊重人权、人的自主性,无为而治、顺其自然、因势利导。在城镇化建设的过程中,政府的主要任务是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创建法治政府,搭建要素市场平台,解除约束农民进城的束缚,保障农民土地权利,取消户籍制度,让人民自由流动,而城镇化的具体过程则应交给市场主体,由人的趋利避害的本性来用脚投票做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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