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电子证据在新刑事诉讼法中的运用/曾晓东(7)
因此,在运用电子证据证明案情时,应根据其不同的证明范围和不同的证明程度做出恰如其分的判断。特别是需要通过科学的分析研究,排除各种矛盾和其它可能性,确定电子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同案件事实有无联系。与案件事实无关的电子证据,即使是客观真实的也丝毫无助于查明案情,不具有任何证明作用。司法实践中要正确判定电子证据与案件事实的联系程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是所提出的电子证据欲证明什么样的待证事实; 二是该事实是否案件中的实质问题; 三是所提出的电子证据对解决案件中的争议问题有多大实质意义。一般说来,某一电子证据对案件争议问题具有实质性意义,即能确定或否定某一案件事实存在,则法庭应当认定该证据具有足够的关联性。
(二) 电子证据审查判断的方法
在审查判断电子证据时,既要和运用证据审查的一般规律和方法,也要注意采用更先进、更科学的方法,以适应其特殊性的需要。审查电子证据主要有以下方法:
1. 检验法。这是对电子证据的技术因素进行审使用的主要方法。它是指运用科学技术及科技设备对获得的电子证据的装置、设备、以及电子证据的技术形成过程进行的检查与验证。一方面,对技术设备的质量与性能进行检查; 另一方面对电子证据的技术形成过程进行技术检查。检验法往往需要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的配合才能进行,否则极易使检材受到损毁。
2. 鉴定法。这是对电子证据的内容进行审查的一种方法,是指运用技术设备对电子证据所反映的内容真伪所作的鉴别。司法机关在审查电子证据的内容时,有时无法单凭人的感官判明其真伪,需要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技术知识的人对其进行鉴定。而且,电子证据大多是多方位的全息资料,能够反映出案件发生的动态过程,作案人无论有多高明的伪造和伪装手段,也不可能面面俱到,更难逃过利用科技设备所作的鉴定。
3. 对比法。这是审查电子证据内容真伪的一种有效方法。由于一个案件的多种或多个证据之间存在着横向与纵向的复杂联系,所以必须将电子证据纳入本案的整个证明体系中去,分析电子证据与其它证据之间、多个电子证据之间是否一致,与案件发生的原因、结果、时间、地点有无矛盾。如果证据之间是一致而不是相互矛盾的,各个证据应当共同形成一个逻辑上环环相扣的证据链条; 如果证据之间不能相互印证并相互矛盾时,必须用合理的方法排除矛盾,若矛盾不能排除,就必然存在虚假的一方。这就需要结合案情进行综合分析,慎重而准确地予以处理,既不能回避矛盾,也不能主观臆断。解决矛盾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审查电子证据的过程,通过这种辨证的系统审查,其内容的真伪也就可以确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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