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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美两国宪法私法效力之比较/钱福臣(5)

  在勃鲁姆三步曲判决之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布仑特伍德学院诉田纳西中学体育协会(Brentwood Academy v. Tennessee Secondary School Athletic Association)案判决中,在判断“国家行为”的标准方面,又采用了有别于勃鲁姆三步曲判决中所确定的三个标准的“纠缠(entwinement)标准”。“最高法院确定田纳西中学体育协会在其对布仑特伍德学院施加制裁时就成为了一个国家行为者。在发现国家行为时,最高法院注意到其分析并没有依据其在勃鲁姆三步曲判决中所确定的三个标准中的任何一个标准。最高法院主张国家行为通过存在于田纳西州和田纳西中学体育协会之间的普遍的纠缠而存在。该纠缠标准检验的是围绕田纳西州和田纳西中学体育协会之间关系的环境的影响。”[8]

  最高法院认为:通过纠缠标准来发现国家行为是指一个私人组织,当其特性与一个国家组织相重叠时呈现出公共品质。这样,最高法院在布仑特伍德案中强调创造“纠缠”的四个关联:田纳西中学体育协会成员构成中的公立学校的重大比例、在田纳西中学体育协会委员会中服务的依据职权行为的州教育委员会的成员、田纳西中学体育协会雇员对州所给予的退休补贴的可获取性和州对田纳西中学体育协会的持续的承认。因此,最高法院断定田纳西中学体育协会的行为因存在它和田纳西州之间的普遍的纠缠而构成国家行为。

  从勃鲁姆三步曲和布仑特伍德案判决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国家行为认定标准的不同态度可以看出:“随着时间的推移,最高法院将其国家行为标准修正为聚焦于国家与私人组织的关系,而不是国家对行为本身的牵涉。通过近来对共生关系标准、公共职能标准和国家强制标准的解释,最高法院检验创造国家行为的不同因素。最高法院不再将其修正标准的分析局限于对直接与被诉行为相关联的因素的检验。然而,最高法院的国家行为原则仍然植根于这三个标准,国家行为通过对这些标准的分析而产生。”[8]

  对于布仑特伍德案判决中所确定的国家行为认定标准,有的学者认为是一种新的国家行为理论[9](P19),有的学者则认为只不过是对勃鲁姆三步曲以前判决的回归。[8]

  (三)德、美两国宪法产生私法效力的主要原因

  在德国,宪法具有私法效力的趋势被认为是体现共同价值取向的新宪法和老民法之间的冲突与妥协的结果。德国联邦宪法法院通过吕特案件所达成的基本权利对私法关系的间接效力立场反映了民法与宪法之间的冲突和妥协。“这种吕特-杜立希的间接适用的立场很长一段时间几乎是基本权利水平效力之德国概念的同义语。同时,它也标示着在法律科学中对于至上性进行竞争的两个阵营之间所达成的一个和平条约:一方是‘老’民法,另一方是‘新’宪法。‘竞争者’共同认同的妥协形式被称作‘辐射效力’:宪法对私法的影响并不随着政治上对私法的‘制造’而结束,而是要延伸到其解释程序本身。因此,私法的独立地位据此在原则上被保证;并且宪法对民法的至上性权利被承认——只是要通过一定的渠道和中介。”[1](P7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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