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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侵权行为及类型化研究/张光宏(3)

(二)客体之界定

侵权行为的客体是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权益。与一般侵权行为相比,公司侵权行为在其客体上有所侧重与突破。

1.侵害客体之相对性

在一般的侵权行为中,行为所指向的客体主要为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民事权利。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我国民事侵权行为的客体共有18类权益。但公司侵权行为一般均发生在公司设立、经营及清算活动中,即发生在商事领域,因此,公司侵权行为所指向的客体有相对的倾向和侧重,其中股权是公司侵权行为中特有的客体,债权成为公司商事侵权中的主要客体,物权中所侵害的主要是担保物权,在人身权中,公司侵权行为所侵害的主要是包括商誉、商号、商业秘密、商业信用、商业形象等商事人格权。

2.债权成为客体

传统民法认为,根据债的相对性理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一般是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我国《侵权责任法》也未将债权入为客体之一。从法理角度看,无论是物权还是债权都是民事权利,都具有法律上的不可侵性,[4]但都存在被侵害的可能性。就不可侵性而言,物权与债权没有本质区别。此外,债权同样体现了一定的财产利益,如果侵权责任法完全不提供救济手段,也将使得债权人容易遭受潜在的侵害,因此,债权应纳入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范围。[5]同时,对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救济应当赋予债权人享有选择权。而在公司侵权行为中,公司作为债务人或作为第三人在其经营活动中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侵害债权的现象,因此,债权应是公司侵权行为中客体得到保护。

3.股权是特有的客体

股权是指股东因出资而取得的、依法定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参与事务并在公司中享受财产利益的、具有可转让性的权利,[6]既是一种财产性权利,又含有非财产性权利,包括程序权益,社员权利等等,是一种综合性的权益。由于股权是股东所享有的一种特有的民事权益,因此,股权也成为公司侵权行为中特有的客体。

4.纯粹经济利益等其他财产权益也是客体

公司侵权行为中的客体除了上述物权、债权、股权、人身权等客体外,还包括其他财产利益或经济利益等客体,主要包括如公平竞争利益、商业秘密、反不当竞争、反垄断所保护的经济利益以及纯粹经济利益等等。其中对于纯粹经济利益的保护,受到各国民法内部各个部门法保护任务配置不同的直接影响,徘徊在合同法与侵权责任法之间。[7]笔者认为,如果在违约责任中明确将纯粹经济利益排除在外的,则应允许通过侵权责任来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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