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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侵权行为及类型化研究/张光宏(5)

三、公司侵权行为类型化分析

我国 《侵权责任法》 对侵权行为进行了概括性的规定,同时也列举了一些侵权行为。但对于公司侵权行为未作任何规定及分类。现笔者选取几类属于公司侵权特有的行为进行比较研究分析,有利于厘清各类公司侵权行为的法律要件,正确界定行为主体、行为性质及某些公司侵权行为的特殊性。

(一)根据行为主体划分

在广义的公司侵权行为中,虽然侵权责任主体均为公司,但根据侵权行为主体与公司之间的关系,可以将公司侵权行为分为公司自己的行为、公司其他主体的行为。

1.公司自己的行为

公司自己的行为即狭义的公司侵权行为,是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等法人机关所为的侵权行为。其构成要件的特殊性主要是行为主体为公司的代表机关。因为法人机关和代表人实际上是公司的大脑和躯体,只是在实施行为时是以公司的名义,而其本质上仍然是公司本身的行为。[10]

2.公司其他主体的行为

公司其他主体的行为是指除法定代表人等法人机关以外的主体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由公司承担责任的行为。其构成要件的特殊性主要是行为主体为公司中除法定代表人等法人机关以外的行为主体,包括没有代表权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管、一般员工、代理人、分公司以及与公司存在挂靠、承包、租赁等关系的主体。其中挂靠者、承包者、租赁者等主体的侵权行为一般而言应由行为人自己承担,但如公司同意上述主体借用其公司名称、账户、印章等从事活动,且他人并不知情的,则对外应由公司承担责任。

(二)根据侵害客体划分

根据公司侵权行为所侵害的主要客体划分,可以将公司侵权行为划分为侵害股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侵害债权的行为、侵害物权的行为、侵害人身权的行为和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

1.侵害股权的行为

侵害股权的行为是指公司相关主体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侵害股东的股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行为。其他相关权益包括发给股票或其他股权证明请求权,股东会临时召集请求权或自行召集权,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对公司经营的建议与质询权,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优先认购新股权,股份转让权,对公司财务和监督检查权和会计财簿的查阅权,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的查阅权和复制权,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权利损害救济权利和股东代表诉讼权,公司重整申请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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