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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侵权行为及类型化研究/张光宏(7)

2.大规模侵权行为

大规模侵权行为是指公司相关主体基于同一个加害行为在大范围内损害众多受害人的权益的行为。大规模侵权行为主要具有如下特点:一是受害者人数众多;二是受害范围大,具有地域上的分散性;三是具有时间上的延续性和分散性;四是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认定难,受害人举证难;五是损害后果的严重性。

(四)根据侵害发生的领域划分

根据侵权行为发生在传统民事领域还是商事领域,可将公司侵权行为分为民事侵权行为和商事侵权行为。

1.民事侵权行为

民事侵权行为是指公司相关主体在传统的民事领域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民事侵权行为的行为主体不是作为商主体,也不是发生在商事领域,且客体一般为物权、人身权、财产权(包括物权、债权、继承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如公司所有的汽车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他人受伤的行为、公司员工在上班时打伤他人的行为等等。

2.商事侵权行为

公司侵权行为中的商事侵权行为是指发生在商事领域的一类侵权行为,即公司相关主体在商业活动中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商事侵权最基本的特征是侵权行为发生在特定领域即商业活动中,但商事侵权行为可能发生在商主体之间、商主体与非商主体之间,也可能发生在非商主体之间,[14]是公司侵权行为中最普遍的侵权行为。在公司侵权行为中,商事侵权行为主要有商业诽谤行为、商业欺诈行为、盗用商业信息交易行为、强制交易行为、妨害经营行为、诱使违约行为、阻止债务履行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等等。

当然,根据加害行为的形态不同,可以将公司侵权行为分为积极侵权行为和消极侵权行为;根据公司的运营环节与侵害行为发生的时间不同,可以将公司公司侵权行为分为公司设立中的侵权行为、公司运营中的侵权行为、公司清算中的侵权行为等等。

(作者单位: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注释:
[1]尹志强:“侵权行为概念分析”,载《比较法研究》2005年第4期。
[2]周斐:“法人侵权中的法人行为界定”,载《陕西行政学院学报》2010年第4期。
[3]“员工”,载百度百科,2012年3月1日访问。
[4]郑玉波:《民法债编总论》,三民书局1993年版,第152页。
[5]朱岩:《侵权责任法通论》,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16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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