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调整对象的属性及其意蕴研究/孙莹(10)
[3]个别性调整是最简单的社会调整,是借助仅仅涉及严格确定的情况和具体的人的调整。规范性调整,是借助一般规则,即借助适用于同一类的所有情况和处于规范确定范围内的全体人员均应服从的一定行为的模式、范例和标准,对人们的行为进行的调整。(参见:阿列克谢耶夫.法的一般理论(上)[M].北京:法律出版社,1988:44.)
[4]法律调整目标,即立法者所预期达到的目的,又称法律目标。法律调整机制即用以保证实现法律调整的各种法律手段的统一系统。法律调整过程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即法的创制,法的实施和权利与义务的实现。法律规范构成了法律调整的根据,而法律关系和实现权利与义务的行为是使法律规范得以运动、发挥其调整职能的法律手段。法律调整方法即法通过其固有的一系列法律手段作用于社会关系的方法、方式的总和,法律调整方法按照主体法律地位的不同,可以分为权威的(服从的、隶属的)方法和自治的(协作的、平权的)方法。(参见:张正德.中国法理学教程[M].修订本.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1:16;刘金国,舒国滢.法理学教科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33;周振想.法学大辞典[M].北京:团结出版社,1994:918.)
[5]参见:葛洪义.法理学[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117;张友渔,等.法学理论论文集[M].北京:群众出版社,1984:287.
[6]“问题域”是指问题的逻辑可能性空间。一个特定的问题域也就是在一种特殊的哲学观指导下形成的问题领域。不同的问题域在不同的哲学观的支配下产生不同的“问题群落”。(参见:俞吾金.问题域外的问题--现代西方哲学方法论探要[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1 -2.)
[7]例如,自然法学派认为法的本体是人类理性。自然法是人类理性的体现,是人类实定法存在的合理性的根据。神意说认为法的本体即上帝意志。如托马斯•阿奎那认为,上帝不但是宇宙的创造者,而且是人类社会的创造者;不仅创造了人类社会,而且根据其意志为人类规定了善恶、正义的标准;上帝的意志是最高的善,是正义的化身。人间法律的制定必须按照上帝的意志创制出来,否则就是恶法而归于无效。自由意志说认为法的本体是自由意志。黑格尔认为,法的本体是客观的理性精神的自由意志,法是自由意志的定在。国家权力说认为,法是主权者的命令。主权者即国家,是法律存在和具有效力的最终根据。历史法学派认为,法的本体是民族精神、民族风俗和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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