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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调整对象的属性及其意蕴研究/孙莹(11)
[8]对此,德国学者迪特尔•施瓦布给予了进一步的解说:民法由其功能所决定:它确定在一个社会当中共同生活的人们相互之间的法律地位。就法律技术而言,这主要由此而实现,即由民法来分派这些人在相互关系当中的权利、义务和风险。因为人类是在共同体当中生活,因此必然会发生相互接触(社会交往)。这种交往会带来利益抵触和冲突。常常出现这样的问题,即什么是一个人对另一个人所允许做或者所应当做的行为;他可以向别人提出什么要求;他在与其他人的关系中承担什么样的生存风险和损害风险。再者,人们为了协调相互间的利益会达成协议,而对这些协议又会发生争议。人组织起来形成群体,这些群体中会发生内部冲突,也会与群体外的人发生争执。因此,必须确定这些所牵涉到的人相互之间具有什么样的法律地位。对于这些问题,即由民法规范来做出决定。(参见:迪特尔•施瓦布.民法[M].郑冲,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3.)
[9]参见:王利明,姚辉.民法学案例选编[M].北京:中国城市出版社,2001:3,4;杨立新.民法总则案例教程(高等教育法学专业案例教材)[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2 -4;鲁叔媛.民法案例教[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5,6;吴合振.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评析民事卷[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4:370,409;张玉敏.民法案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15;《法律法规案例注释版系列》编写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案例注释版[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2,3;田本陆,崔洪夫民法通则案例分析[M].大连:大连海运学院出版社,1988:1,2;张佩霖.全国司法学校法学教学参考书中国民法教学案例评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2;郭明瑞.民法总论案例教程[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1,3,5;李显冬.民法案例精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2;姚辉,等.民法总论案例教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1,2,5,10,13,19;张万忠,孙宝金,宗照航.民法案例分析[M].北京:红旗出版社,2002:28;李仁玉,陈敦.民法教学案例[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156;苏号朋.民法总论案例选[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6:59;苏号朋.格式合同条款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13(前言);白硕.民法(司法考试案例教程)[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37;梁书文.民法疑难案例评析[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6:76;李显冬.民法总则案例重述[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103;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M].北京:时事出版社,1999,(4):185;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M].北京:时事出版社,1999,(2):46;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3):147;费安玲.民法案例教程[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135;马俊驹.民法案例教程(上)[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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