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制性规范与侵权法保护客体的界定/朱虎(27)
[89]具体参见前注[8],王泽鉴书,第324页以下。
[90]本文仅讨论了规制性规范对界定侵权法保护客体的意义,如果某适格规制性规范能够界定侵权法的保护客体,虽然并不能直接判定行为人应承担侵权责任,但却可因行为人违反该等规范而通过表见证明规则推定行为人过错和因果关系的存在,从而大大降低受害人的证明责任,具体参见前注[18],朱岩文;朱虎:“规制性规范违反与过错判定”,《中外法学》2011年第6期。
[91]本案例载具体的分析请参见朱虎:“规制性规范违反与过错判定”,《中外法学》2011年第6期。
[92]《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6年第1期。本案曾引起了广泛讨论,其中以梁慧星教授的文章最为知名,其主旨观点是认为电视预告节目表应受到著作权法保护,梁慧星:“电视节目预告表的法律保护与利益衡量”,《法学研究》1995年第2期。
[93]参见北大法宝,载http://vip. chinalawinfo. com/Case/displaycontent. asp? gid=117507215,最后访问时间:2011年9月2日。
[94]严格来说,本案判决仅仅将违反这些规范作为认定过错的证据,但它似乎完全忽视了论证原告的纯粹经济损失是否属于作为本案诉由的侵权法的保护客体,本文分析在这个意义上似乎是借题发挥。
[95]前注[59],[德]拉伦茨书,第260页。“整体类推”通常是对法律漏洞进行填补的方式,但在不存在法律漏洞的情形中,“整体类推”事实上也是类型建立的方式之一。
出处:《清华法学》2013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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