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担保相关法律问题研究/高圣平(13)
[7] 参见胡光志主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释义及适用指南》,群众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84、475 页。
[8] 参见华德波: 《论 < 公司法 > 第 16 条的理解与适用》,载《法律适用》2011 年第 3 期。
[9] 参见前引[4],胡旭东文,第 85 页。
[10][德]卡尔•拉伦茨: 《德国民法通论》,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42 页。
[11] 虽然字面用语本身在直接表达法律规范强制性质方面的功能非常有限( 参见耿林: 《强制规范与合同效力---以合同法第 52 条第 5项的中心》,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2009 年版,第 188 页以下) ,但在特定的语境或上下文之中,特定的语词确实能传达立法者的目的。
[12] 应值注意的是,学说上,管理性规定和效力性规定是对禁止性规定的分类,但我国法律上没有区分禁止性规定和强制性规定,而是以强制性规定涵盖两者。
[13]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编著,沈德咏、奚晓明主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司法解释( 二) 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9 年版,第 106 页。
[14] 参见前引[1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编著书,第 112 页。
[15] 参见崔建远: 《合同法总论( 上卷•第二版)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1 年版,第 333 页。
[16] 比较法上的观察见前引瑏瑡,耿林书; 解亘: 《论违反强制性规定契约之效力》,载《中外法学》2003 年第 1 期; 孙鹏: 《私法自治与公法强制--日本强制性法规违反行为效力论之展开》,载《环球法律评论》2007 年第 2 期等等。
[17] 参见王泽鉴: 《民法总则》,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9 年版,第 21 页。
[18] 参见前引[11],耿林书,第 195 页; 谭津龙: 《违反〈公司法〉第 16 条第 2 款的对外效力研究》,载王保树主编: 《商事法论集》( 总第 20卷) ,法律出版社 2012 年版,第 144 页。
[19] 詹巍、杨密密: 《公司越权担保效力之理论与实证分析》,载《金融法苑》( 2011 年总第 83 辑) ,中国金融出版社 2011 年版,第 172 页。
[20] 参见前引[18],谭津龙文,第 46 页。
[21]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洪虎: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修订草案) 〉修改情况的汇报》,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5 年第 7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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