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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担保相关法律问题研究/高圣平(14)
[22] 甘培忠: 《公司法第 16 条的法义情景解析》,载《法制日报》2008 年 2 月 17 日第 6 版。
[23] 钱玉林: 《公司法第 16 条的规范意义》,载《法学研究》2011 年第 6 期。
[24] 在解释上,委托代理人以公司名义对外提供担保、签署担保合同,亦有《合同法》第 48 条越权代理规则适用之可能,但委托代理人的对外担保行为实乃基于法定代表人的授权,脱逸开授权行为与代理行为不一致的情形( 此时方有越权代理规则之适用) ,问题又回到了法定代表人是否有权授权委托代理人对外提供相当担保,亦即所谓法定代表人是否存在越权代表的问题。据此,本文以下讨论不考虑委托代理人越权代理这一一般性的规定,而侧重于法定代表人的越权代表问题。
[25] 参见孔祥俊: 《合同法教程》,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204 页。
[26] 参见王利明: 《合同法研究( 第一卷•修订版)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1 年版,第 611 页。
[27] 参见前引[26],王利明书,第 611 -612 页; 崔建远: 《合同法总论( 上卷•第二版)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1 年版,第433 页。不过也有观点认为,此时,合同有可能是有效合同或效力待定合同,参见前引崔建远书第 433 页; 前引[26],王利明书,第 612 页。
[28] 虽然《担保法解释》的颁行早于公司法的修订和物权法的公布,但第 11 条规定本身即为合同法相关规定在担保领域中的适用,且与修订后的公司法和新公布的物权法并不矛盾,自有适用余地。
[29]《合同法》第 50 条规定的越权代表行为包括了法人法定代表人的越权代表行为和其他组织负责人的越权代表行为。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越权担保的情形,为行文简洁,本文仅提及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越权代表( 担保) 行为。不过,本文相关分析当然适用于其他组织负责人的越权代表( 担保) 行为。
[30] 参见曹士兵: 《中国担保制度与担保方法--根据物权法修订》,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8 年版,第 102 页。
[31] 前引[27],崔建远书,第 433 页。
[32] 参见陈冲、丁冬: 《公司对外担保效力问题研究--基于司法裁判的分析与反思》,载《金融法苑》( 2011 年总第83 辑) ,中国金融出版社 2011 年版,第 144 页。
[33] 参见前引[19],詹巍、杨密密文,第 172、174、17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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