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措施适用中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救济/刘亚昌(4)
根据修改后刑诉法规定,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得请求解除强制措施。如果逮捕的理由或逮捕的必要性消失时,犯罪嫌疑的权利如何保障呢?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九条第四项规定:“任何因逮捕或拘禁被剥夺自由的人,有资格向法庭提起诉讼,以便法庭能不拖延地决定拘禁他是否合法以及如果拘禁不合法时命令予以释放。”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在逮捕理由或逮捕的必要性消失时,均赋予犯罪嫌疑人该项权利。从充分保障人权、维护社会正义的角度出发,我国应及时立法授予犯罪嫌疑人撤销逮捕请求权。
(六)完善变更逮捕请求权
尽快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明确犯罪嫌疑人提起变更逮捕请求权的法定理由。当犯罪嫌疑人因为自身的情况,不宜继续羁押的时候,应赋予犯罪嫌疑人提起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变更逮捕请求权的具体理由如下:(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七)完善申诉控告等权利
赋予犯罪嫌疑人针对关于逮捕的批准或决定提出申诉的权利。对于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批准或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可以向其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对申诉不服的可以向该人民检察院的同级法院提出控告。对于人民法院作出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向其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或控告。犯罪嫌疑人对权力机关作出的驳回撤销、变更或者解除逮捕措施不服的,可以提起申诉或控告。对于相关机关侵犯犯罪嫌疑人权利的,赋予犯罪嫌疑人提起申诉和控告的权利。
【作者简介】
刘亚昌,单位为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
【注释】
[1]参见高景峰、杨雄:《新刑事诉讼法强制措施解读》,中国检察出版社2012年版,第201页。
[2]参见黄太云:《刑事诉讼法修改释义》,载《人民检察》2012年第日期,第11页、第35页。
[3]参见宋英辉、王贞会:《刑事强制措施修改若干问题》,载《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1期,第40—46页。
[4]参见[日]松尾浩也著:《日本刑事诉讼法》,丁相顺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12页。
[5][日]田口守一著:《刑事诉讼法》,刘迪等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93页。
[6]参见韩旭:《辩护律师会见通信权规定的进步与不足——对刑诉法修正案(草案)相关规定的评析》,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1年第5期,第135—14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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