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论我国刑事庭审方式/龙宗智(10)

三、改革完善刑事庭审制度的目标模式及路径

我国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与完善,是受到多种条件制约的一项系统工程。目前在对我国法治化发展道路的讨论中有两种主张,一种是所谓“本土资源论”,有的人称为“法治保守主义”。即强调法治必须立足于“本土资源”,对外来制度的继受必须充分考虑本国的继受能力和继受条件,反对过分强调法制的“普适”性。另一种可称为“拿来主义”,或“法治激进主义”。强调人类文明基于共同的生活条件和生活要求的普遍性,主张采用法律移植的方法,通过理性化法制的引入改造传统社会,将其尽快拉入现代法治的轨道。与之相应,在刑诉法的改革问题上,也出现了“适应论”和“适当超前论”两种主张。前者强调刑事程序适合目前的“国情”,后者着眼于发展而主张刑诉法相对于目前的社会条件可以适当超前。笔者认为,从我国刑事庭审制度改革的实例看,在不具备大的体制背景和社会条件的情况下,法制“移植”实际上是难以实行和奏效的。因为社会并未给它提供一个实施的基础,而且大量的反作用因素顽强地发挥着作用。“本土资源”是法制的改革和操作过程中不能不考虑的基本因素。不过,考虑“本土资源”也并不意味着对其消极迁就,而要考虑本土资源也具有相当的“柔韧度”,即对外来因素的“可能容纳性”;同时,外来法制在理性化基础上也具有相当的“普适性”,再采用“渐进”方式,适当抑制本土资源中某些不适合现代发展的因素,强化其推行法治的条件,即采取积极的“本土资源论”,这使任何理性化法制的推行成为可能和必要。在这种主张的基础上,笔者就完善我国刑事庭审制度的目标模式及路径与方法提出以下设想:

(一)改革完善刑事庭审方式的目标模式:灰色模式与中国色彩

改革完善刑事庭审制度,其目标模式是充分兼顾任何具有合理性的刑诉制度都确认和追求的基本价值:保障实体真实,遵守正当程序,实现诉讼效率。因为真实是裁判的生命,而正当的法律程序是对刑事诉讼中基本人权的保障,诉讼效率则为实现刑事司法保卫社会的使命所必需。由此而确立的目标模式,就应当是一种“灰色模式”。然而这种灰色观实际上是任何理性化刑事诉讼的制度设置的理念基础,它并未回答我国改革完善刑事庭审方式目标模式的特点,即“特有的色彩”问题。尤其是要回答在价值冲突的情况下的价值选择问题。例如,是奉行实体真实——实事求是原则,还是在否定或部分否定实体真实主义原则的基础上坚持“程序公正第一”。

要追求实体真实,即坚持以事实为根据,就不能不注意两点:第一,是对审判中的程序法规则须作合理设计,不能过分地妨碍对客观真实的发现。例如在中国目前的司法条件下,将侦查材料完全排除于审判程序之外,即采纳有人建议的“侦审中断制”,这虽然有一定的法理合理性,但鉴于中国刑事司法目前的实际条件,如果这样做,将使相当一部分本可证实的案件得不到证实。因为侦审中断,意味着审判中全部重演侦查的取证过程,除了国家的资源难以承担外,还因目前的作证制度不健全,法制条件不佳等原因,完全抛开侦查时所获人证,仅依靠公开的庭审将很难实现控诉举证的目的。第二,是在审判活动中,法官负有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责任,因此不能完全消极地对待自己的审判职能,他应适当运用职权,在辩诉双方举证的基础上努力去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由此而建立的诉讼模式当然就不是纯当事人主义的模式,而属前述三个因素混合型。应当承认,只要注意技术上的合理性,混合型体制也是可能并有效的,目前借鉴英美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日、意、韩等国就是根据本国的政治文化和社会传统,仅在一定程度上借鉴当事人主义,而且采用了不同的要素组合形式,从而构成了各具特色的混合型诉讼模式。


总共13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