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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事庭审方式/龙宗智(11)

中国的庭审制度的改革,已经由刑诉法的修改而建立了一个基本的模式,然而在这个基础模式之下,尚存在一个具体方式的选择问题。除具体模式的选择外,还存在一个对目前的庭审模式作必要而且可能的进一步改革完善的问题。在这个问题上,我们不能不注意本文第二个大问题所论述的对庭审制度的运行限制因素。在目前的条件下,我们应力求一步步地创造条件,提高制度的合理化水平。由于条件的具备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因此制度的改革也应当是渐进性的。

(二)我国刑事庭审制度完善途径:磨合、调合与整合

由新刑诉法勾勒的新的庭审制度,在操作的实践中面临着一种两难的困境:它即不能象传统方式那样令司法人员驾轻就熟,又不能使人们学着国外一种既存而且成熟的模式依葫芦画瓢。如何对这种制度进行实际的操作, 是中国司法制度建设和诉讼法制建设的一个难题。 加之1996年修改刑诉法所确立的制度还存在相当的过渡性和有待完善性,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完善我国的刑事庭审制度?笔者认为,磨合、调合与整合,是完善我国刑事庭审制度的必由之路。

磨合,是指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及其他诉讼主体通过实践逐渐适应新的制度,逐渐相互协调,在实践中求同存异,在各分歧点上,通过磨合性实践,找到一些各方较能接受的也相对合理可行的方法,以消除内耗与摩擦,保证制度运行的必要效率与效益。

为有效实现磨合目的,司法机关和其他诉讼主体须遵循三项原则:一是法制原则。必须根据刑诉法的规定进行操作,不能突破法律和曲解法律。依法,包括依照法律的明确规定和依据法律的精神这两个方面。如公诉人的法律地位和职能,此次刑诉法修改为避免法官与检察官在法庭上的直接冲突而修改了原法律的庭审监督条款,根据这一立法精神和新的规定,某些检察机关仍坚持公诉人兼法律监督者,在庭上直接提出监督意见的做法似有不妥。又如公诉机关向法院移送主要证据复印件的范围,鉴于此次庭审制度的改革目的之一就是要防止庭审“走过场”,实现庭审实质化,从而要求法院的庭前审查主要是程序审,并以此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先入为主,那么,主要证据复印件的范围就应适当限制,而不宜太宽。尤其以复印件内容太少不予受案似与法律精神不合。二是合理化原则。在法律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实践中应当根据合理的原则,即有利于实现打击犯罪保护人权的双重目的,在遵守法律程序的情况下有利于发现客观真实;而不应过分的考虑部门的权威和权力。三是可行性原则。由于前述实际条件的限制,某些似乎合法也合理的东西不一定就能办得到、行得通。例如,证人出庭作证,某些证人不出庭甚至拒不到庭,一般情况下,我们不能就因此而不审判,而应当寻找某些替代办法,在不突破程序公正的最低标准的情况下,以“实事求是”的方式处理,有效完成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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