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分则研究之考察/王文华(10)
危害国家安全罪被列为刑法分则第一章,自古以来就被视为最严重的犯罪之一,然而很少对其进行专门研究。王世洲教授、郭自力教授等学者通过对危害国家安全问题进行古今中外的比较研究,在基本理论思维方式方面,提出了“法治的安全是国家安全的基础”这个命题。[32]认为有了法律,仅仅是法治的开头。不仅是无法可依,而且还包括有法不依、有法难依,或者用法乱制,都是法治不安全的表现。因此,法治对于国家的安危具有根本的意义,而建设一个可靠的有效的法治国家,是保证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所在,也是遏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根本措施。
“醉驾入刑”是晚近的热门话题,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赵秉志教授等对“醉驾入刑”的背景与过程、标准与适用、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处罚方式、发展完善等问题进行了专门解读,[33]并从“醉驾入刑”的对策、理由、情节、界限、认定等方面集中了理论界、实务界的观点摘要,且辐射各地首案,有利于司法人员对“醉驾”案件的准确定罪量刑。
对于妨害证据的犯罪,刑法一直有专门规定,但是缺乏专门研究。黄京平教授主编的《妨害证据犯罪新论》立足司法实践,以解决妨害证据犯罪的司法疑难问题作为主要研究目标,对妨害证据犯罪进行了尽可能全面、深入、细致的研究,对现行刑法增设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等犯罪的构成要件、司法认定及刑罚适用作了较为细致的注释性分析,对伪证罪、窝藏罪、包庇罪等传统妨害证据类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作了理论上的探讨,并选取司法实践中新出现的具有代表性的案例进行个案研究,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实践价值。
我国对毒品犯罪的打击不可谓不严厉,然而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多地的毒品犯罪上升势头明显,这方面的研究成果也不少。林亚刚教授提出,在涉毒犯罪案件中,恐怕没有哪个罪名像运输毒品罪那样存在诸多的争议问题,例如运输毒品罪的存废、“明知是毒品”的认识内容--包括毒品的数量、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界限、运输毒品罪的既遂与未遂标准等。[34]这些问题的深入研究,有利于准确把握运输毒品罪的构成要件、适用死刑的条件,从而处理好毒品犯罪的立法、司法适用问题。高巍博士从贩卖毒品罪入手,对外国刑法有关毒品犯罪的整体性规定提出意见,认为不应当将毒品犯罪视为刑法中“最严重的罪行”适用死刑,对减少死刑的适用,寻求遏制毒品犯罪的新路径具有启发意义。[35]还有些论着对毒品犯罪的刑事政策进行了深刻反思和独到构想。[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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