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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分则研究之考察/王文华(11)


  我国的文物流失严重,针对文物的犯罪引起了学者、司法人员的高度重视。谢望原教授对妨害文物管理罪进行了系统、深入的专门研究,为这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宝贵的理论储备。[37]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熊选国、原刑二庭庭长任卫华结合人民法院审理的真实案例及所作的生效裁判,具体诠释在办理文物犯罪的司法实践中应当如何正确理解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其所述“裁判理由”既不是重复裁判文书中的论理部分,也不是进行学术性探讨,而是围绕各级法院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对认定事实、证据、适用法律、司法解释定罪量刑等实体和程序问题所作出的正确裁判,进行再加工,予以权威、明确、具体、深入的阐述,力求反映各级法院法官将普遍的法律规定适用于特殊案件时的深思熟虑和独到见解。[38]


  计算机犯罪的研究专业技术性较强,也给刑法分则的有关研究提出挑战。于志刚教授对传统犯罪的网络变异进行了全面梳理,提出传统犯罪通过网络产生的犯罪结果、犯罪目的、犯罪停止形态、共犯形态、罪名选择等方面的变异,例如预备行为的实行化和共犯行为的正犯化。[39]他总结道,网络对传统法律体系的影响是全方位和多层次的,传统刑法理论、理念和刑事立法规则的自我调整和时代转型自然无法避免,需要理论研究的快速跟进。这对刑法学人的知识转型、知识结构的重构都不无启发。


  尽管我国政府打击腐败犯罪的决心很大,然而腐败犯罪仍然居高不下,并出现了新的特点与难点。新世纪以来我国对腐败犯罪的研究成果有了新的研究视域,例如对贪污贿赂罪、渎职罪从案例与学理两方面相结合进行研究,[40]或者对贪污贿赂罪中的疑难问题进行专门研究,[41]以及对惩治外逃腐败犯罪问题、控制腐败法律机制、腐败资产追回机制进行研究。[42]这些未必都是规范学意义上对分则贪污贿赂罪具体规定的研究,却对有效控制腐败犯罪有着理论与实务上的价值。


  回顾我国刑法近年来的变化,变动最大的部分是经济犯罪。其中,对走私犯罪、金融犯罪、公司经济犯罪等多发、疑难、复杂的经济犯罪的研究,是新世纪以来我国刑法分则研究的重要部分,对恐怖主义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有组织犯罪、环境犯罪等类罪的研究,不仅紧密关注犯罪态势,而且也结合了每次刑法修正案的变化,这方面的内容较多,容不赘述。


  对刑法个罪的具体研究在我国刑法分则研究中最常见。对刑法实践问题的深度解析,离不开深厚的理论基础。系统研究个罪的当属各种教科书,新世纪以来,对个罪研究的深入,其理论、实践水平的提高从诸多教科书中可以看出。对个罪专门研究的论着也不断出现,且不少是针对新罪名或者新问题。研究新罪名的如赵秉志教授对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等犯罪的专门研究。[43]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对人体器官犯罪作了立法完善,增设了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并对相关犯罪行为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和盗窃、侮辱尸体罪论处。这在我国是全新的问题,该研究对处理这类案件有重要的指导意义。研究新问题的如,陈兴良教授、周光权教授选择现实中经常发生并且具有理论争议与实践分歧的11个犯罪(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侵犯商业秘密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绑架罪、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受贿罪与滥用职权罪)进行研究,在突出专业规范的基础上找出合理的解决之道。[44]卢建平教授结合危险驾驶罪、危害食品安全相关犯罪的罪名、法定刑、处罚范围等具体问题,提出完善我国刑事法体系的初步设想,在分则罪名设计上要修改、补充、增加侵害民生的罪名,如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非法人体试验的犯罪,同时考虑将法益保护提前,即由实害犯提前至危险犯、行为犯。[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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