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分则研究之考察/王文华(12)
近年来,我国对类罪、个罪的研究增加了不少案例成分。刑事司法实践大大促进和丰富了对刑法分则的研究内容,对英美刑法的研习与关注度增加也是重要原因之一。大陆法系的教科书、论着也比以往更多地运用案例说明问题,这些都促使我国对刑法分则案例的研究更加广泛而深入。其既有在论述中充分展示和讨论案例,也有用一个简单案件,通过对其事实要素的不断调整,说明不同情形下法律的不同适用情况,这些大大促进了刑法理论与实践的结合。
二、未来我国刑法分则研究展望
在改革开放后法治重建30余年、新世纪10余年的短短时间内,我国刑法分则研究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与两大法系的主要国家相比,我国目前刑法分则研究的覆盖面总体上广泛、全面,这也是因为我国刑法都规定在刑法典里,研究对象集中,特别是教科书对分则的研究几乎是“一罪不漏”,对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也全面涉及。未来对刑法分则的研究不仅是在广度上的拓展,更是在深度上的挖掘。
应当进一步加强对分则研究重要性的认识。关于刑法总则与分则的关系,大家早有共识,即抽象与具体、一般与特殊、共性与个性的关系,总则统领分则,指导分则,分则是总则原理、原则的具体体现,分则不得与总则相抵触。只有把总则和分则紧密地结合起来才能正确地认定犯罪,确定刑事责任和适用刑罚。但是较之总则研究,我们对分则的研究还是相对薄弱。王作富教授指出:“我国对刑法分则的研究,定量分析的少,无其它学科的研究方法,缺乏理论深度,大多数刑法学论着满足于对法条的机械诠释,而且习惯于先分析个罪的构成要件,然后比较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界限的固定模式,对司法实践中急需解决的疑难问题却较少问津。积淀的观点、共识不多,导致成为过眼烟云。”[46]这种现象的根源在于刑法观念,似乎刑法学的博大精深主要集中于总则部分,分则只是具体适用的问题。当然,这种现象当下已有了较大改观。
笔者认为,以往不那么重视分则研究,或者虽然重视,却在分则研究上深入不下去,主要与计划经济体制有关,一是分则内容变动不大,特别是涉及经济犯罪的内容少、变动小。另一个原因是源于大陆法系国家的研究取向,相对更重视总则而不是分则。例如,无论是汉斯•海因里希•耶赛克所着的《德国刑法教科书》,还是李斯特所着的《德国刑法教科书》,翻译成中文的都只是刑法总论部分,其中序言所述原因都是,“修订版主编埃贝哈德•施密特博士认为,外国只对教科书的总论部分感兴趣”。[47]诚然,刑法总则统领整部刑法典,分则的规定不能违反总则,各国的刑法总则相对于分则来说,也更具有稳定性。而分则部分由于涉及具体的罪名设立,“法与时变”的特征更为明显。然而,我们既需要对稳定性较强的总则问题进行交流研究,也同样需要对发展变化快,与社会发展联系更直接、更紧密的分则进行交流研究。不可否认的是,长于建构严密体系的德国刑法等大陆法系国家刑法,主要也长于刑法总则的研究,特别是研究总则的教科书总论。而长于实务的英美刑法,更丰富的内容却是分则规范,而其总则规定不那么系统、易成体系。正如储槐植教授所言:“英美法理论思维的逻辑起点是经验,价值目标是实用。大陆法理论思维的逻辑起点是概念,价值目标是完美。英美法系见长于实践运作能力,而大陆法系见长于抽象思考能力。刑法是专业性很强的部门法,而刑法学则是一门注重实践的学科,不可忽视美国刑法对我国刑法的借鉴作用。”尽管这段话主要是让人们更多关注英美刑法,笔者认为,它同样也适用于重视刑法分则研究的提倡。[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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