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分则研究之考察/王文华(15)
立法、司法、行政的前进步伐应当是相对同步的,虽然不可能“齐步走”。“严密刑事法网、确定应得刑罚,突出刑法分则的保护功能,体现了刑法分则最基本的价值取向。”[54]这一思想在西方很多国家得到立法、司法、执法的全方面回应,收到了较为理想的效果。然而,刑事立法很大程度上依赖的不仅是公正、严明的司法,而且需要严格、统一的执法。如果是“选择性执法”,则必然带来“选择性司法”,使得严密刑事法网的初衷落空,有违平等适用刑法原则的要求。我国当前的状况是,刑事立法相对完备、成熟,刑事司法也不断严格、专业化,而行政执法由于始终处在第一线,面临的社会问题多、阻力大、投入多等原因,各地存在不平衡现象。“醉驾入刑”的法律适用状况便是如此。因而,未来刑事立法的发展,不仅取决于立法技术、理念的发展,很大程度上还取决于司法、特别是行政执法的协调发展。如果不能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再好的刑事立法也难以充分实现社会管理的目的。
当然,对于现行刑法及其后的修正案等一些规定的实际适用效果不甚理想的状况,应该一分为二地看待。例如,“醉驾入刑”毕竟在观念上改变了不少人,在行为规范上减少了不少因“醉驾”死伤的事故,挽救了很多生命。刑事立法也不能因为行政执法或司法尚未充分准备好就立法停滞不前。但是刑事立法特别是刑法分则立法的步伐究竟应该走多快?至少,它既要考虑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用刑罚阻吓威慑的紧迫性,也要考虑实际执行中配套资源的可利用性。这种平衡不好把握,却又必须尽可能地权衡把握,值得深刻反思研究。储槐植教授指出:“刑法深层次改革涉及刑事政策和与之相联的刑法结构的调整,在犯罪率大幅上升的客观情况下,在主观上应当清醒地认识到犯罪原因的复杂性(根源于社会基本结构内在矛盾)和刑罚效能的有限性,在罪刑结构性对抗的形势下,如果缺乏配套措施,深层次刑法改革很难收效。”[55]推动国家立法前行也是学者、立法者、司法者的重要使命。这种推动应当越来越稳妥、合理,并充分考虑法的安定性、可操作性,从而为立法的稳步推进、司法良好效果的取得提供科学依据。值得欣慰的是,《刑法修正案》(六)草案中的“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罪”最后未被通过,立法者并未因为公众呼声很高就将其写入刑法,[56]胎儿性别鉴定及选择在我国具有复杂的社会文化和观念基础,传宗接代的民族文化、养儿防老的农村社会保障等问题不是动用刑法就能解决的问题,刑法即使规定了也很难操作,因此不入刑是理性、谨慎的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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