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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分则研究之考察/王文华(17)


  从实践角度看,目前我国刑法立法的不断发展、刑法学研究的日渐繁荣与司法解释的不断跟进,促进了刑法分则的精密化、专业化,却相对未能满足实践的需要。相比现有的刑法分则研究状况,实践对分则研究的要求更高、更多、更细也更及时。也正是这一需求催生了我国的案例指导制度。2010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据此,根据该规定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所确定的裁判要点,对人民法院审理类似案件、作出裁判具有指导作用,即在根据法律、有关司法解释作出裁判的同时,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并可以作为裁判文书的说理依据加以引用。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发布具有典型或者指导意义的“参考性案例”,但是不得在裁判文书中引用。案例是对成文法的重要补充,也是对判例法的重要借鉴,是融合、吸收两大法系合理因素的结果,它大大促进了分则研究的实践性、指导性,是理论与实践的粘合剂。虽然我国对刑事案例的研究比以往有了较大推进,但是有待更进一步的深化。


  (三)刑法分则研究需要关照其他部门法知识


  当前刑法分则的研究迫切需要关照其他部门法知识。一些疑难、复杂案件,在罪与非罪问题上纠结不清,其实不仅是刑法问题,而且还在于与民事侵权、行政违法难以区分。


  例如,究竟是诈骗还是诈欺,[63]一字之差,是罪与非罪的区别,最严重时关乎生命--毕竟我国刑法中还有一个集资诈骗罪是可以适用死刑的。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有时很难判断。侵权与犯罪的关系是永恒的话题,犯罪行为与侵权行为间并无不可逾越的鸿沟,只存在社会危害性程度上的区别,而一国法律对社会危害性的评价,会在不同时期、不同条件下有所不同。违约与犯罪的关系也很值得研究,例如保险违约与保险诈骗有时很难厘清。加之当前出现了一些案件“民事纠纷刑事化”的趋势,刑法被用作报复、打击别人的工具,处理起来更需慎重,必须充分研究相关的刑法、民法问题。


  又如,由于我国存在“空白刑法”的立法方式,这就要求刑法分则的研究者不仅要熟谙刑法,还需要熟悉相关经济行政法律法规的内容,因为“空白刑法”绝不只是找到这些法律法规进行“填空”那么简单。随着市场经济建设的不断推进,刑法与行政法的关系也变得越来越密切而复杂。这些法律如何与刑法的衔接、共同发挥作用是值得研究的。例如,王作富教授、刘树德法官曾经提出,2003年出台的《行政许可法》,为重新思考非法经营罪的调控范围提供了契机,具体可从行政许可法涉及的许可种类、确立的有限政府理念以及设定的许可依据等方面反思非法经营罪特别是兜底项“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的内涵与外延。[64]只有那些违反国家规定中的特定主管机关行政许可、并由承担填补空白构成要件的规范性文件限定有刑罚后果的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经营行为,方能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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