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分则研究之考察/王文华(18)
刑法学人需要在刑法以外强化其他部门法的知识。法律人如果出了自己的二级学科专业就不灵了,是很难准确处理具体案件、解决具体问题的。如果未来遇到案件讨论时,一种现象仍然继续--民法、行政法学者认为不构成犯罪,而刑法学者大多认为构成犯罪,显然是太受自身专业知识的限制了。
从刑事一体化的角度看,研究刑法不能脱离刑事诉讼法,对分则中具体罪与刑的诠释不可能与刑事诉讼法无涉。例如研究持有型犯罪的构成要件,必须同时关注持有型犯罪的证明责任。刑事司法从来都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结合。而且,站在控、辩、审不同的立场,对刑事诉讼中的具体问题很可能有不同的解读;[65]站在立法者、司法者、学者的不同角度,对刑法的某一问题也会得出不同的答案,[66]并进而影响最终的定罪量刑。我国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已于2013年1月1日生效,刑法学人应予高度关注,从而使得刑法研究特别是分则研究不致与程序法的规定相脱节、与司法实践相脱节。
三、结语
总体而言,新世纪我国对刑法分则的立法与司法顺应了时代的发展与社会的需求,满足了公众的期待,而对刑法分则的理论研究,既推动了立法,也推动了实践。反过来,有关刑法分则的立法、司法实践的发展,也为分则的研究提供了最真实、最有针对性、最有意义、最具推动力的研究素材。在这种互相促进的关系中,社会变革的现实与法律实践是第一位的。刑法分则的发展变化,与分则规定的立法、司法活动及其效果有关,更与我国改革开放、社会管理中遇到的“突出问题”紧密相关。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20多年来,经济、社会、文化、管理等发生了很大变化。这种空前的社会变革带来了新情况、新矛盾和新问题,并对刑事立法、司法与研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促进了刑法立法,特别是分则立法的空前发展、刑事司法实践的日益完善以及分则理论研究的空前繁荣。刑法分则的研究离不开丰富的社会实践。未来对刑法分则立法与适用问题的研究,可能要到总则中、到法理中,甚至到社会制度、历史发展进程中去寻找答案。不能单纯就分则而研究分则,因为并没有孤立的刑法分则研究。对刑法分则的研究必然是“综合的研究”。即使是规范学意义上的研究,也应当顾及多种因素的作用。刑法分则立法、司法的进步,既促进却也同时要求社会的进步、法制的完善。这也对刑法学者的研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作者简介】
王文华,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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