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分则研究之考察/王文华(19)
【注释】
[]在1997年刑法典施行以前,我国有真正意义上的附属刑法,例如1987年《海关法》第47条首次对单位犯罪作出了规定,“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毒品进出境的是走私罪”,同时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犯走私罪的,由司法机1关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该单位判处罚金,判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和违法所得。”单行刑法,如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和1991年通过的《关于禁毒的决定》中也均有单位犯罪的规定。
[2]白建军:《刑法分则与刑法解释的基本理论》,《中国法学》2005年第4期。
[3]参见储槐植:《刑事一体化》,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26—229页。
[4]参见陈兴良:刑法的为学之,载人人网http://page.renren.com/601197113/note/801133115,2012年1月24日。
[5]参见王文华:《刑法学教科书60年回顾与反思》,《政法论坛》2010年第2期。
[6]例如黎宏所著法律出版社2012年出版的《刑法学》一书。
[7]参见赵秉志:《中国刑法的百年变革——纪念辛亥革命一百周年》,《政法论坛》2012年第1期。
[8]高铭暄、赵秉志:《改革开放三十年的刑法学研究》,《中国刑事法杂志》2009年第3期。
[9]参见刘仁文:《美国模范刑法典及其评注》,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10]参见李培泽:《刑法分则体系的反思与重构》,《现代法学》1996年第3期。
[11]周光权:《刑法各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12]刘艳红主编:《刑法学各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13]参见付立庆:《故意杀人罪罪状检讨》,《人民检察》2003年第5期。
[14]刘树德:《罪刑法定原则中空白罪状的追问》,《法学研究》2001年第2期。
[15]刘德法、尤国富:《论空白罪状中的“违反国家规定”》,《法学杂志》2011年第1期。
[16]涂龙科、秦新承:《空白罪状补充规则的适用》,《法学》2011年第10期。
[17]参见张明楷:《法定刑升格条件的认识》,《政法论坛》2009年第5期。
[18]游伟:《经济犯罪“入罪”问题研究》,《法律适用》2012年第1期。
[19]参见郭俊华:保姆偷雇主手机获刑10年续:原判撤销发回重审,载搜狐 http://roll.sohu.com/20120703/n347101369.shtml,2012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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