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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分则研究之考察/王文华(8)


  7.关于刑法分则的解释


  任何法律的适用都离不开解释,对刑法分则的研究也是如此。法律解释是法律实施的前提。罪刑法定原则所需要的明确性,立法只能相对地实现,即使是很明确的规定,遇到实际问题也还是需要解释,遑论有些规定无法做到很明确,例如我国刑法分则中大量的“情节严重”、“情节恶劣”的规定,立法不可能一一列举具体情形,即便这些年来逐步具体、明确化,有所列举,最后也常常带一个“其他”,以防挂一漏万。这种空白大多为司法解释所填补,然而现在有的司法解释也在列举“情节严重”的情形时最后带一个“其他”,[25]既是为了适应纷繁复杂、不断发展变化的现实需要,也是为了给予法官一定的司法裁量权。那么,学者就应当对这种“其他”进行深入研究、作出解释,为相关规定的刑事立法与司法提供学术支持。司法人员也需要根据实践情况对这种“其他”进行“再解释”,当然这是一种广义的“司法解释”。


  解释本身有不同的方法,例如语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等。白建军教授认为:“在多数情况下,刑法分则的罪状解释就是对刑法分则中犯罪客观特征(有时还包括主观要素以及主体条件)的描述的解释。从某种意义上说,罪状解释的方法论比解释对象本身还重要,同样的解释对象,采用不同的解释方法,可以有完全不同的法律后果。对此,常见的解释方法论是典型演绎。”[26]张明楷教授则认为,对刑法解释的很多结论不是从刑法概念演绎出来的,而是对许多疑难案例、刑法原理与原则进行归纳的结果,并主张“多归纳,少演绎”的法律推理模式。[27]并提出“刑事立法是将正义理念与将来可能发生的事实相对应,从而形成刑法规范;刑事司法是将现实发生的事实与刑法规范相对应,从而形成刑事判决”,其所着《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基于“心中永远充满正义,目光不断地往返于规范与事实之间”的解释理念,就刑法分则解释中的若干问题展开了深入细致的研究,得出了富有新意的结论。这些问题包括罪刑法定原则与刑法解释方法、分则与总则、“……的,”与“处……”、避免不应有的漏洞与减少不必要的重叠、法益与要件、主观要素与客观要素、主观的超过要素与客观的超过要素、作为构成要件的“情节严重”与作为升格条件的“情节严重”、注意规定与法律拟制、普通法条与特别法条、并列与包容、用语的统一与用语的相对性、普通用语的规范化与规范用语的普通化等,大大拓展了我国刑法分则研究的内容,促进了分则的解释学研究。


  (二)对刑法分则类罪、个罪的具体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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