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涉案财物集中管理的实证调研和制度构想/程建(4)
2.单纯单据移送、公安单独管理模式限制了检法两家的相关职能,不利于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对于涉案财物应当妥善保管,随案移送,要求三家单位对于涉案财物移送互有衔接、相互制约,一起承担审查、保管责任,同时也就赋予三家单位相应的检验、鉴定、处理权力。如果涉案财物仅仅依靠单据移送而没有其他相应检查监督措施进行保障,那么表面上检察机关和法院是简化了程序,节省了人力、物力,但实际上两家单位也同时弱化了原有的法律职责。
3.公安机关单独保管,责任、压力过大。公安机关原本只需要承担侦查阶段的保管责任,单据移送、公安管理模式要求公安机关在整个诉讼阶段都要对涉案财物进行管理,从三方分别保管变为一方集中保管,公安机关的责任和压力也相应加重:一方面涉案财物多种多样,保管场所的硬件设施难于满足要求。如有的涉案财物是金银首饰、名表名包等价值不菲的贵重物品,损坏、灭失责任重大,有的涉案财物带有指纹、血液或者体液重要证据,保管技术和条件要求较高;还有的涉案财物是电脑电视等大件物品,长期堆放,挤占空间。另一方面,在非法集资等涉众性案件中,管理涉案财物则意味着承担处理工作,群众关注度高,压力责任巨大。
三、构建涉案财物单据移送、三家共管制度
(一)三家共管、随案移送,符合刑事诉讼法的立法原意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涉案财物管理的宗旨是妥善保管,以供核查,而制作清单,随案移送是实现上述宗旨的具体方式。作为司法人员,我们首先要尊重现有法律,通过解释而不是脱离现存的法律规范,来寻找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的方法。因此,笔者认为,对涉案财物管理制度进行科学设计、规范管理,应坚持公检法三家共管,随案移送的法律规定,保证刑事诉讼法的正确实施。
1.设立涉案财物管理中心,由公检法三家单位共同管理。《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公检法三家单位对涉案财物均具有保管义务,因此,对于涉案财物的管理,不宜只考虑实践便利而径自交由其中一方管理。但同时三家分别管理又确实存在诸多弊端,为此,综合利弊,笔者建议,首先,可借鉴实践中较为成熟的看守所制度和行政审批中心制度,设立单独的涉案财物管理中心。涉案财物管理中心应专门申请场所设置,避免将管理中心安置在公安、检察或法院内部。可由公安、检察、法院共同向区政法委汇报并争取政法委支持后,向地方财政申请专款来设立和运作涉案财物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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