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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涉案财物集中管理的实证调研和制度构想/程建(5)


  其次,公检法三家单位分别派人入驻涉案财物管理中心,承担各自诉讼阶段的管理义务,坚持保管义务互不替代,制约职能互不越位。在涉案财物管理中心成立后,要求相关涉案财物全部移送管理中心集中管理,妥善保管,以供核查。涉案财物管理中心的日常管理以公安机关为主,原因在于涉案财物多为公安机关查封、扣押,相对检察、法院而言,公安机关对涉案物品更为熟悉和了解。但检察机关、法院必须派驻专人在涉案财物管理中心依法履行各自应承担的管理职能。如在涉案财物单据移送环节,公家法三家单位应分别核查涉案财物是否与随案移送的清单相符;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等内容。同时,对于相关部门需要调用、移送、处理涉案款物,应按照规定向涉案财物管理中心办理审批手续,根据诉讼阶段分别由公检法核实审批,方可办理出库手续。


  第三,在涉案财物管理中心的检察人员,还应履行相应的法律监督职能,如对于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行为和程序是否合法,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是否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是否及时返还,是否有贪污、挪用、调换、私自处理所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情况等。对于存在违纪或违法情况,按照情节轻重,建议依法处理。


  2.涉案财物单据移送,保证三家单位对涉案财物的实际控制。《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公检法三家单位对涉案财物需要制作清单、随案移送。对涉案证据一般要实物移送,对不宜实物移送的可以单据移送。但不管是实物移送还是单据移送,其目的是确保证据保管链条的完整性而移送对涉案财物的控制权。因此,笔者认为,在涉案财物管理中心集中保管的前提下,可以借鉴司法实践中看守所换押制度和涉案汽车集中管理制度,要求公检法三家单位对涉案财物一律采用单据流转、财物静止的方式随案移送。公检法三家单位在各自的刑事诉讼阶段对涉案财物行使控制权,对涉案财物履行检查、保管、处理等具体职能,其他任何单位不得进行干涉。但是,根据法律规定,需要在核查证据或者庭审质证的,相关主体履行法律规定手续,可以调取涉案财物。


  (二)明确权责,完善程序,符合公检法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原则


  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3]设计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的管理制度,要体现正当程序理念。公检法三家单位对涉案财物实行共同管理,在避免了公安一家独承风险的同时,也要防止配合有余监督不足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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