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货物运输法的历史发展及其启示/张文广(12)
【参考文献】
{1} 以著名航运媒体《劳氏日报》(Lloyd’s List)为例,在2008至2010年,曾有大量关于《鹿特丹规则》的报道见报,且多是正面介绍。2011年之后,关于《鹿特丹规则》的报道越来越少,且多是一些质疑的声音。
{2} 在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草案)》的起草过程中,曾推出过多个版本,文中所提及的有1996年版本,1998年版本和1999年版本。
{3} 1995 AMC 1817.
{4} 《鹿特丹规则》首次规定了“批量合同”,允许批量合同的条款背离公约的规定。这种做法对处于优势地位的大货主、货主联盟和实力雄厚的承运人有利,但对议价能力不高的小货主缺乏足够的保护。实际上,作为“权益保护法”,海运公约确定的应是交易的底线,即保护的是中小当事人的利益。对于实力雄厚的当事人而言,其完全可以借助市场的力量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2013年1月,欧洲托运人理事会再次表达了对批量合同损害小货主利益的担忧。http://www.europeanshippers.eu/wp-content/uploads/2013/01/rotterdam_rules_summary-11.pdf。访问日期:2013-01-31。
{5} 《鹿特丹规则》通过之后,国际上关于如何解读《鹿特丹规则》的论战一直不断。Michael Sturley教授、Tomataka Fujita教授和Gertjan vander Ziel教授都深度参与了《鹿特丹规则》的制定,也都是《鹿特丹规则》的坚定支持者。通过对其三位合著的《鹿特丹规则》一书的检索,笔者发现,“留待国内法(national law)”或“适用法律(applicable law)”解决的表述并不少见。例如,仅在该书第7页,就有两处类似的表述。分别是将“证据的标准”和“合同的效力”交由国内法解决。考虑到各国司法实践的差异,公约生效后在国际范围内统一适用的状况将令人担忧。
{6} 大连海事大学韩立新教授领衔撰写了《各国及国际组织对<鹿特丹规则>的态度之综述》(尚未发表)。其结论是:当前国际社会对《鹿特丹规则》的态度并不一致。但从整体上来说,支持的声音大于反对的声音。
{7} 厦门大学的何丽新教授组织团队对《鹿特丹规则》的国内研究现状进行了归纳,成果发布在2013年3月举行的“两岸海商法现状与修订”研讨会上。
{8} 《鹿特丹规则》通过之后,商务部和交通部先后成立了多个课题组,对公约进行了专题研究。整体而言,法律评估组和港口评估组比较乐观,认为加入《鹿特丹规则》利大于弊;航运评估组和战略政策评估组则相对悲观,坚持目前中国不应加入《鹿特丹规则》;贸易评估组认为,“《鹿特丹规则》对货方来说有利有弊,多数货主从整体上持积极态度,中国政府应以客观全面、积极、审慎的态度对待《鹿特丹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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