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货物运输法的历史发展及其启示/张文广(4)
《维斯比规则》通过后,英国制定了《1971年海上货物运输法》,把《维斯比规则》转化为国内法。1977年6月23日,《维斯比规则》生效。目前,《维斯比规则》在30个国家生效,包括中国香港、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意大利、荷兰、挪威、俄罗斯、新加坡、瑞典等国家。[7]
值得注意的是,美国至今没有批准《维斯比规则》。虽然在审判实践中,曾有美国判例承认了《维斯比规则》的效力。为什么传统上被认为代表货主利益的美国,至今仍停留在《海牙规则》阶段?有学者认为,美国之所以没有批准《维斯比规则》,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托运人的阻挠。托运人认为,批准《维斯比规则》将会延缓美国批准《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 1978;简称《汉堡规则》)的步伐;虽然在短时期内,托运人放弃了《维斯比规则》所带来的好处,但从长远角度看,他们将会从批准《汉堡规则》中获得更大的好处。另外一个原因,则是两位代表政府参加布鲁塞尔外交大会的官员,都于1970年前后离职,因此,美国政府内没有人去推动公约的批准。[8]有意思的但是,这两位政府官员中的一位,艾伦×曼德尔森(Allan Mendelsohn)却提出了不同的看法。根据其回忆,美国之所以没有批准《维斯比规则》,其真实原因在于:美国政府代表团在提交建议案的时候,没有咨询相关行业的意见;在与各国代表团密议的时候,避开了本国的专家代表。因此,在国内讨论是否批准《维斯比规则》的时候,货主表示支持;但是船方、保险人则反对现有条文。政府决定,在业界没有形成共识之前,不去推动《维斯比规则》的批准。[9]后来,当船方决定支持批准《维斯比规则》的时候,货主却转而支持批准《汉堡规则》,双方的分歧难以弥合。其后果就是直至今天,美国适用的还是建立在《海牙规则》基础上的1936年《海上货物运输法》。
四、《汉堡规则》
《汉堡规则》于1978年3月31日获得通过。《汉堡规则》虽然在联合国外交大会上高票获得通过,但适用情况并不理想。1991年10月7日,在赞比亚批准《汉堡规则》后,《汉堡规则》终于达到生效所要求的20个批准国数量,于1992年11月1日起生效。迄今为止,批准《汉堡规则》的国家一共有34个。德国、法国、丹麦、挪威、新加坡、美国等国家,虽然都在1978年前后在《汉堡规则》上签字,但直至今日,这些国家都没有批准《汉堡规则》。[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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