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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货物运输法的历史发展及其启示/张文广(6)


  长期以来,货主利益集团和船东利益集团都意识到美国1936年《海上货物运输法》存在着诸多不足,表示愿意修改法律以适应集装箱运输和多式联运发展的需要。但是,对于法律如何修改,两大利益集团之间一直不能形成共识。《维斯比规则》的支持者与《汉堡规则》的支持者互不让步。当任何一方都无力使自己支持的体系获得通过时,他们唯一能做的就是去阻止对方。美国国会不想处在这场争议的夹缝中,因而一直没有采取行动。这就使美国至今还使适用着20世纪初制定的海上货物运输法,而该法又是以19世纪末为解决19世纪中期出现的问题而制定的法律为蓝本写成的。[11]


  实际上,早在1992年,美国运输部就召集美国海运业各有关方商讨修改1936年《海上货物运输法》,希望能在《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之间寻求平衡。1995年,美国最高法院在“The Sky Reefer”案[③]的判决中,认可了海运提单中外国仲裁条款的效力。这一判决引起美国国内各界的强烈反弹,并成为1996年《海上货物运输法》草案出台的导火线。货主利益集团试图通过修改法律来抵消这个判例的影响。在此情形下,各相关方迅速调整立场并达成妥协。船东同意取消航海过失和管船过失免责,但要求由货主负责对船东的过失举证;货主同意接受《维斯比规则》而非《汉堡规则》的责任限额;保险人集团同意支持双方的折衷方案,但其前提是新的法案必须要推翻“The Sky Reefer”案所形成的判例,保证货主能够在国内进行有关进、出美国的海上货物运输纠纷的诉讼或仲裁。[12]


  在综合国内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美国海商法协会推出了1998年《海上货物运输法(草案)》。从国际社会反馈的内容来看,多数学者、律师及行业组织并不赞成1998年《海上货物运输法(草案)》,认为这一草案语言含糊,规定过于霸道,无助于国际海运公约的统一。[13]


  在各国学者的争论中,美国参议院继续进行《海上货物运输法(草案)》的审议。在经过六次审议后,参议院于1999年9月24日形成了新的《海上货物运输法(草案)》。此后,《海上货物运输法(草案)》却难以再次被排上审议的日程。2001年10月19日,在给其成员的信中,美国海商法协会货物运输委员会主席无奈地写道:“我有一个好消息也有一个坏消息告诉大家。好消息是,国际海事委员会在讨论制定新的海运公约时,将以《海上货物运输法(草案)》为蓝本。坏消息是,就目前的情形来看,在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通过新的海运公约前,国会将不会采取任何行动。”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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