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货物运输法的历史发展及其启示/张文广(7)
六、对当代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立法的启示
在过去的百年中,国际海运立法由普通法下的统一变为分离;经《哈特法》的推动,在《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基础上重新实现了统一;《汉堡规则》的出台,再次打破国际海运立法的统一局面,制造了一定程度的混乱。回顾这段历史,我们可以得到以下几点启示:
第一,强制性是海上货物运输法最根本的特征。强制性规定的目的有二:其一,为承运人的责任确立最低程度的标准,从而保护托运人的利益;其二,赋予一系列特殊的保护承运人的制度以法律的效力。这实际上是以国家立法和司法干预排除合同当事人的合同自由。海上货物运输法确定的只是责任制度的底线,保护中小当事人利益是法律的出发点和根本目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海上货物运输法被誉为是一部“权益保护法”。《鹿特丹规则》在一定程度上颠覆了这种传统,其关于批量合同的规定成为争议的焦点,也成为公约获得批准的障碍之一。[④]
第二,实用主义是海上货物运输法的指导思想。国际公约是各种力量博弈的产物,具有妥协性。国际海运公约的很多规定其实并没有扎实的理论基础,由于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冲突,公约的很多条文都是直接针对某一类具体问题的,实用主义是公约的指导思想。《鹿特丹规则》尽管条款众多,但由于目标宏伟且各国之间的分歧实在太大,很多问题不得不留给国内法或区域法解决,这必将为未来公约适用的统一留下了隐患。[⑤]
第三,国际海运公约与各国国内法之间的矛盾是一个永恒的话题。一方面,国内法破坏了国际海运规则的统一;另一方面,国内法又推动了国际公约向前发展。由于各国经济实力的变化及利益点的不断转换,国际海运规则只能是在统一与分裂中艰难前行。同样的术语,在不同的法系中会有不同的解释,甚至在一国之内都会有不同的解释。海运规则的国际统一,仍遥遥无期。
第四,商业妥协优于政治妥协。只有商业上可行的妥协方案,才能成为真正的国际通行规则,国际海事委员会制定的《海牙规则》及《维斯比规则》的成功证明了这一点;反之,政治上妥协的方案,在残酷的现实利益面前,往往举步维艰,《汉堡规则》及《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的失败,是这个观点的最好证明。在《鹿特丹规则》现有的24个签署国中,一些国家尤其是非洲国家,很少或者基本没有参与公约的制定,其对公约的掌握程度值得怀疑。目前看来,《鹿特丹规则》在责任限额、批量合同、适用范围、货物交付等一系列关键问题上,政治上的妥协表现得较为明显,这为公约的前景蒙上了阴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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