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货物运输法的历史发展及其启示/张文广(8)
七、现阶段我国不宜批准《鹿特丹规则》的理由
在美国表态将启动《鹿特丹规则》的批准程序后,全球将目光投向了中国。笔者认为,现阶段中国不应批准《鹿特丹规则》。理由如下:
(一)《鹿特丹规则》的前景尚未明朗
《鹿特丹规则》通过之后,众多国家、国际组织和行业协会先后发表声明,阐明其对《鹿特丹规则》的立场。[⑥]截至2012年12月31日,共有24个国家签署了《鹿特丹规则》,但其中仅有2个国家批准了这一公约,距离满足公约生效要件(20个国家批准)尚有很长的路要走。22个尚未批准公约的签字国中最终会有几个国家批准《鹿特丹规则》,目前尚不得而知。2012年10月,国际海事委员会第40届大会在北京召开,《鹿特丹规则》是大会重点讨论的议题之一。从与会代表的表态来看,《鹿特丹规则》的前景并不是那么乐观。[15]不少国家已经明确表态,只有在美国、欧盟、日本和中国批准公约的前提下,才会批准《鹿特丹规则》。美国虽然屡次表态,将尽快批准《鹿特丹规则》。但是,迄今为止,美国尚未启动《鹿特丹规则》的批准程序,公约仍停留在美国国务院形成方案阶段。历史经验表明,很多签署公约的国家最终并不会批准公约。以《汉堡规则》为例,德国、法国、丹麦、挪威、新加坡、美国等国家都在1978年前后在《汉堡规则》上签字,但迄今为止,这些国家都没有批准《汉堡规则》。因此,公约能否生效,目前尚不可知。即使生效,其效果如何,也还有待观察。
(二)国内外关于公约的解读分歧巨大
在国际层面上,《鹿特丹规则》通过后,各种研讨会、专著、论文无数,但成效甚微。各方关于公约文本的理解各执一词,远未形成共识。综合看来,支持《鹿特丹规则》的,多数是参与《鹿特丹规则》起草和谈判的专家;反对《鹿特丹规则》的,多数来自研究机构与实务部门。在国内,专家学者之间的意见分歧很大,[⑦]众多航运企业、外贸企业对公约持谨慎或观望甚至否定的态度。[⑧]国内外的经验显示,在技术性、专业性特色鲜明的领域,行业与专业人士的判断尤其值得尊重。在各方分歧巨大的情形下,政府不应主动推动公约的生效与实施。
(三)国际条约在各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存在巨大差异
依据我国《民法通则》和《海商法》,在中国批准《鹿特丹规则》的前提下,当公约与国内法发生冲突时,公约优先适用。美国对待国际条约的态度则与我国不同,美国法下,国际条约的地位与联邦法相当。同一位阶的法律发生冲突时,后法优于先法。也就是说,美国在批准公约后,仍可以通过修改或制定国内法,排除或限制《鹿特丹规则》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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