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委463号文后中国式BT模式的路将越走越窄/李继忠(5)
四、就BT单独立法的建议行不通。
现在都在强调顶层设计。根据国际上工程实践及经验,BT就如同小灵通一样从来都不是一个主流,就BT单独立法的建议不是一个行得通的好建议。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的《建设-经营-转让(BOT)项目发展基础设施的指南》(BOT指南199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私人融资基础设施项目法律指南》(PFI法律指南2000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2003年的《私人融资基础设施项目示范立法条款》等相关文件是顶层设计人士必读的文件。
欧洲银行于2005年元月提出:现代特许法(Modern Concessions Law)应该包含十项核心原则。其中包括现代特许法应该建立在允许私人部门参与明确政策的基础之上、现代特许法应该建立特许的坚实的法律基础、现代特许法应提供明确的规则、现代特许法应该提供一个稳定的可以预见的法律框架、现代特许法应该同国家法律体制及其他法律规定不冲突、现代特许法应该允许国家承担保证义务等。目前中国这些条件都还不具备,中国特许经营法的出台不可能单兵突进,中国BOT法出台任重而道远。
五、结论和建议
1、463号文发布目的是约束地方政府非法融资行为,同时463号文喝醒了BT梦中人(施工企业)。
2、463号文发布昭示BT衰,PFI(PF2)兴。
3、建议律师界成立研究英国PFI/PF2专业委员会,做好理论层面研究,为顶层设计做准备。国际上BOT模式或者是PPP/PFI/PF2模式的操作已经是“标准化作业”了,但是,由于国际上相关的资料没有及时介绍到国内或者很少被介绍国内,介绍到国内的资料也没有系统性,当务之急理论界对国外特别是英国PFI/PF2实践好好研究,为中国的PPP/PFI做好理论准备。
参考资料:
1、《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2]463号)
2、《有关BT模式的几点商榷意见》-李继忠
3、《准确解读监管信息 认真应对政策风险——463号文对建筑企业的影响与应对策略》-周兰萍
4、《政府投资项目不适用BT建设方式及其相应对策》-朱树英
李继忠: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湖北省律师协会建筑与房地产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李继忠律师于1992年1月以英文翻译身份赴中德二滩联营体(二标)工作,1996年9月作为专职法律顾问负责二标法律事务到2000年3月联营体解散,是湖北省执业律师中最早接触FIDIC英文合同文本的律师。熟悉英国PFI/PF2标准化合同。联系方式:手机:13072744063; 电邮:lijizhong_007@163.com 。
总共6页
[1] [2] [3] [4] 5
[6]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