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龙玉梅(4)
三、刑事司法自由裁量权的负面效益
自由裁量权是一柄双刃剑,一方面法官通过在刑事审判中行使自由裁量权对法律进行解释、论证和裁判,有效的弥补成文法的局限,使案件得到公平、公正的解决,从而促进实质正义的实现;另一方面,由于没有具体的操作规范,自由裁量权也容易被滥用,造成司法专横、随意,甚至引发司法腐败。
(一)司法任意
首先,法官的个体差异会导致裁判结果的不统一性,从而造成司法的任意性。因为行使司法自由裁量权的主体是法官,而法官则是一个个不同的个体。虽然,当下法院在选择人才时普遍要求法官通过司法部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但是法官不是机器,司法裁判也不可能像自动售货机那样在前提条件相同的情况下输出相同的产品。而且,每个刑事案件的具体情况也不可能是相同的。即使对于同一案件事实,不同的法官由于其自身知识储备及司法习惯等因素的差异,也经常会出现不同的看法,甚至于同一名法官对于同一件事,在不同的场合也可能看法前后不一。
其次,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目的和动机也会影响裁判结果,如若法官非善意行使刑事司法自由裁量权则会导致裁判结果具有极大的任意性。所谓善意是指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不偏私、符合刑事正义的目的;而非善意则是指法官怀有其他目的,或为了一己之私,或为了他人谋取非正当利益。法官若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不适当地行使自由裁量权,则可能导致刑罚适用畸轻畸重、同责不同罚、不同责同罚等问题,造成刑事法律适用的明显不合理、不公平,从而损害法律的尊严。
(二)司法腐败
虽然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是经过法律所授权的合法化行为,但是在这层合法化外衣的掩饰下也容易滋生权钱交易、权色交易等问题,因为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空间是一片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空白地带。英国历史学家阿克顿勋爵在《自由与权力》一书中曾说过:“权力使人腐败,绝对的权力倾向于绝对的腐败。”在外界利益的诱惑下,加之没有具体的监督机制,一些法律素养和道德修养不高的法官极易被收买,从而利用手中的自由裁量权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放纵犯罪,或过分严苛刑罚,进而严重地损害法律的权威性与严肃性。
为了保证法律适用统一性,尽可能地实现同案同判、同罪同罚的理想目的,以及防治因为自由裁量权而滋生的司法腐败,法官在刑事审判中的自由裁量权需要一定的规范或原则指引以及相关制度的制约。同时,根据美国的一项调查资料显示,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越是不受限制,因法官个体差异导致的司法任意性就越大。[13] 美国前联邦法院法官弗兰克勒曾指出:“在制作判决中法官几乎不受抑制的广泛权力是令人恐怖的,对于一个忠实于法制的社会也是难以接受的”[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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