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龙玉梅(5)
四、规制刑事司法自由裁量权的路径
刑事司法自由裁量权是法律授予给刑事审判主体的一项权力,因此,要规制刑事司法自由裁量权就需要结合该项权力的特性,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首先,从静态控制的角度来看,需要合理设定刑事司法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其次,从动态控制的角度来看,需要对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过程进行严格的监督;最后,从主体控制的角度来看,则需要提升法官的个人素质。
(一)合理设定刑事司法自由裁量权的权力界限
孟德斯鸠曾说过,“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15]没有边界的权力犹如一匹脱缰的野马,必然弊害无穷,因此任何权力都要设定其界限,刑事司法自由裁量权也不例外。在静态层面,通过法规范为刑事司法自由裁量权划定疆界乃是其他制约措施发挥效用的逻辑前提和法律基础。
1. 完善刑事立法,缩小法律的宽泛化
刑事立法越是周密严谨,刑事司法自由裁量权可行使的范围就越小,反之,若是法律条文过多空白,则刑事司法自由裁量权可行使的范围就越大。刑事司法主要涉及到定罪和量刑,因此,限定刑事司法自由裁量权就需要缩小法律在此方面的宽泛规定。首先在定罪方面,要明确罪与非罪的界限,审慎适用空白罪状。其次,在量刑方面,实行更为细致的梯级化的量刑幅度,缩小法定刑和酌定情节的范围。
2. 强化刑事司法解释,为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提供规范指引
从规范意义上来说,刑事司法解释虽然不是法律;但是,司法解释在司法操作中却非常重要,许多法官办案时主要依赖于司法解释。对于一些多发性的、疑难的法条的适用,要通过司法解释明确其适用条件,为法官指明方向。而且,通过司法解释不断累积相关的情况和经验,也可以进一步推动刑事立法的完善。如关于盗窃罪的规定方面,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经过十余年的司法实践和修正,其核心内容最终形成了《刑法修正案(八)》中关于盗窃罪的规范。
3. 加强刑事案例编纂,为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提供逻辑指引
我国虽然是成文法国家,不实行判例制度。然而,现实生活中,出于各种因素的考虑,[16]法官判案时也会适当参考上级法院或者其他法院的法官所作出的类似案件的裁判。强化刑事案例编纂,进一步推动案例指导工作,可以提炼出较为成熟和稳定的裁判规制,从而为法官行使刑事司法自由裁量权提供逻辑指引,同时也可以保障法律适用的统一性。
(二)严格监督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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