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龙玉梅(6)
1. 强化刑事裁判的说理
刑事裁判文书是法院通过刑事审判后对被告人行为性质及处罚结果的最后确认,也是逻辑三段论适用结果的书面载体。强化裁判文书的说理可以有效地限制法官的刑事司法自由裁量权,因为说理展示了法官的思考思路,也反映了法官对于案件的把握程度。充分的说理需要法官结合案件事实以及法律规定,作出周密而严谨的思考。法官陈述自己的判决理由时,他不仅要说服自己,更要让他人信服,不然他将面临诸多不利:一方面可能面临上诉审改判的风险,另一方面则可能面临周遭人群尤其是同行对其专业的质疑。如此,法官便会审慎地对待手中的自由裁量权。
2. 严格审查法官的自由裁量行为
权力容易被滥用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缺乏对权力行使的审查机制。要规制刑事司法自由裁量权则要强化对法官自由裁量行为的审查和监督。首先,要严格落实立法机关和检察机关对于法官或审判组织自由裁量权的监督,防止审判机关滥用权力。其次,要细化法官的内部监督,通过审查法官裁判说理等方式督促法官善意行驶自由裁量权。正如英国上诉法院大法官维奇瑞所言:“我们的审查事项之一便是法官的判决说理。我们将其视为是决定量刑正确与否的材料的一部分。”[17]最后,要切实加强社会大众的监督,做好裁判文书上网等司法公开工作,让法官时刻感受自己身处“无形之眼”的监督,从而审慎对待手中的权力。
(三)强化法官的法学素养和品格修养
“法律本身不能自我适用,为了适用法律,就需要有机关,就需要有法官。如果法律可以自动适用,那么法官也就是多余的了。”[18]这一论述表明法官在法律适用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因此,要规范刑事司法自由裁量权,使其得到合理地行使,就需要从权力主体着手,全面提升法官的个人素质。
首先,在法官的选任上需要专业化和精英化。法律的专业性要求法官具有较高的法学知识和修养。因此,法官的录用和选拔要严格依法进行,坚持从严、从优秀的标准。
其次,要强化法官培训,增强法官的政治素养和品格修养。法官的自尊心、责任感以及他们的自制力是保证法官善意行使刑事司法自由裁量权、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因素。因此,通过法官教育和培训,将公平、正义、正直等价值理念内化为法官的内心追求,外化为法官的行为指引,可以促进法官在工作中审慎司法、合情合理地行使法律所赋予的自由裁量权。
参考文献
[1]〔美〕戴维•M•沃克:《牛津法律大辞典》,邓正来等译,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第26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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