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龙玉梅(7)
[2] 江必新:“论司法自由裁量权”,载《法律适用》,2006年第11期。
[3] 宋高初:“论刑事司法的合情理性”,载《中国刑法学杂志》2010年第1期。
孙笑侠等:《法律人之治——法律职业的中国思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110 页。
[5]〔德〕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米健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7 年版,第 22 页。
[6]〔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63页。
[7] 张宏生:《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240页。
[8] 杨仁寿:《法学方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75页。
[9]〔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214页。
[10] 宋高初:“论刑事司法的合情理性”,载《中国刑法学杂志》2010年第1期。
[11]〔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65—66页。
[12]张明楷:《刑法学》(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78页。
[13]在1914年至1916年间,美国曾对纽约市治安法院的几千个轻微刑事案件进行调查,发现治安法官在其处理同类案件时的差别达到惊人的程度。在被送交一个法官处理的546名被指控酗酒的犯罪嫌疑人中,他只释放了1人,其他所有人均被判有罪;而在另一位法官审理的673名被控酗酒的犯罪嫌疑人当中,531人被宣告无罪。此外,在扰乱社会秩序的案件中,一个法官只释放18%的疑犯,而另一个法官则释放了54%的疑犯。参见董玉庭、董进宇:“刑事自由裁量权负效益及其克服”,载《北方论丛》2006年第2期。
[14] 董玉庭、董进宇:“刑事自由裁量权负效益及其克服”,载《北方论丛》2006年第2期。
[15]〔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54页。
[16]法官参照判例例办案,可能有以下几个原因:一是法官深受先前法院判例的权威的影响;二是法官懒于独立思考问题;三是不愿冒自己所作的判决被上诉审撤销的危险。参见〔美〕亨利•梅里曼:《大陆法系》,知识出版社1984年版,第52页。
[17] Martin Wasik,The Sentencing Process, Dartmouth Publishing Co. Ltd. 1997,P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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