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垄断的界定——反垄断法的调整范围/赵庆庆(11)
政府针对特定相对人做出的限制竞争的决定就是具体行政行为,而针对不特定的多数相对人的影响其竞争的规定、决定等就是抽象行政行为。行政垄断主要表现为抽象行政行为。即府规发布内容指向不特定的市场主体和市场行为规章、命令、决定等。
抽象的行政垄断危害更大,现有法律没有给相对人提供直接的救济途径,《行政诉讼法》也不接受针对抽象行政行为的诉讼,到是相对人的经营权受到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反垄断法需要针对两种不同性质的行政垄断规定相应的救济措施。
(三)从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来看
行政垄断可以分为:
1.地区垄断。这是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通过违法行政建立市场壁垒的行为。
地区垄断从狭隘的地方保护主义出发,采用各种不合理手段制造障碍,限制地区间经济贸易往来,割裂地区间的资源联系,损害市场统一与公平竞争。其具体表现方式是(1)限定单位和个人只能经营、购买、使用本地商品或者只能接受本地经营者的服务,限制辖区内外地商品的销售,或者要求其销售外地商品时必须搭售本地产品,或者就销售外地产品的范围与数量做出限制;(2)在道路、车站、港口、航空港或者本行政区域线边界设置关卡,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本地或者本地商品运出;(3)对外地商品或者服务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规定歧视性价格 ,或者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4)对外地商品或者服务采取与本地同类商品或者服务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对外地商品或者服务采取重复检查、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对外地产品和服务不合理地提高产品质量检验或卫生检查标准,限制外地商品或者服务进入本地市场;(5)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或者服务的专营、专卖、审批、许可等手段,实行歧视性待遇,限制外地商品或者服务进入本地市场;(6)通过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限制或者排斥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投标活动;(7)以采取同本地经营者不平等的待遇方式,限制或者排斥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8)运用价格手段,对外地产品提高进价、压低销价,提高批发价、降低零售价等,使经营者无利可图,只好放弃该地市场;(9)制定实行地区封锁或者含有地区封锁内容的规定,如政府明文规定本地经营者不得销售外地商品,当地职能部门限制本地产品、技术外流等等。(《行政垄断的表现及立法建议》耿俊德 载《经济师》2002年第9期)
2.部门垄断。行业管理者为了保护本行业的利益违法运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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